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廣東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業務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廣東省教育廳印發《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現將《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教育廳
2024年6月27日

內容全文

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我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業務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教育部、省人民政府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教育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教育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委託或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承接或參與本單位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指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執業資質,能夠獨立承辦審計業務的專業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考慮下列因素,採用委託社會審計機構獨立完成審計項目或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加入審計組的方式參與審計項目:
(一)內部審計機構現有的資源無法滿足工作目標要求;
(二)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三)聘請社會審計機構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四)其他因素。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委託社會審計機構獨立完成審計項目或聘請其參與內部審計工作的,應當確定具體項目,並經過單位批准。
第六條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通常包括業務委託和業務聘請兩種形式:
(一)業務委託,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將一個或多個審計項目委託社會審計機構獨立完成審計項目,並由社會審計機構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業務聘請,是指一個審計項目中,內部機構採用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加入審計組的方式參與審計項目,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況利用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成果,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第七條委託、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內部審計工作的關鍵環節一般包括:選擇社會審計機構、簽訂審計業務契約、服務質量控制、服務質量評價等。
第八條聘請、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審計;
(二)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財務收支審計;
(三)經濟責任審計;
(四)專項資金審計;
(五)工程審計;
(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審計;
(七)專項調查、調研工作;
(八)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績效評價工作;
(九)其他審計類業務。
涉密的專項調查任務,原則上不安排社會審計機構參加調查工作。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的受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選擇社會審計機構
第十條 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項目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政府採購方面的相關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依規履行採購程式,確定具體實施審計項目的中介機構。
第十一條社會審計機構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記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從業人員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擁有良好的職業聲譽,近三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五)具備廣東省審計服務定點採購資格;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凡與被審計單位、個人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迴避。
第四章 簽訂審計業務契約
第十三條 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相關的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本單位契約管理制度辦理審計業務契約(業務約定書)的起草、審批等相關事宜。審計業務契約(業務約定書)正式簽訂前,應當提交本單位的法務部門審查,或徵求法律顧問或律師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業務契約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目標、內容、重點和方法;
(三)審計職責範圍和工作質量要求;
(四)受聘人員的姓名、專業資格、資質等情況;
(五)審計結果提交形式及其提交時間;
(六)報酬及支付方式;
(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迴避和保密事項;
(十)未盡事項的約定;
(十一)契約有效期限;
(十二)契約雙方的簽字蓋章。
第十六條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審計項目或者事項,確需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的,應當對參與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所有人員嚴格進行保密教育和監管並簽訂保密協定。
第五章 服務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在審計項目進點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業務的人員進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審計業務培訓,並對其進行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參與、了解社會審計機構編制的項目審計方案的詳細內容,明確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式及方法,確保項目審計方案的科學性及可行性。
第十九條 屬於聘請業務的,應當將社會審計機構受聘人員編入相關審計項目的審計組,但不得擔任審計組組長,社會審計機構可指定項目主審,實行項目主審負責制;屬於委託業務的,社會審計機構應成立審計組,實行審計組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督導和業務覆核,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社會審計機構工作匯報、詢問了解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在實施審計工作中,可以指派專職審計人員或聘請審計專家對審計項目進行督導檢查,確保中介機構相關業務實施過程的順利進行,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要求社會審計機構按照審計準則和審計項目的需要,規範編制和覆核審計工作底稿,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社會審計機構應按照規定程式,做好審計報告撰寫、審核、徵求意見及審理等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進行覆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確保審計報告的質量。必要時可要求社會審計機構補充執行審計程式,補充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在完成審計項目工作後,社會審計機構應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和內部審計機構的要求,匯總整理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原件和電子資料(含紙質原件PDF版),進行移交和保管;紙質原件也可以由社會審計機構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六章 服務工作質量評價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建立相應的審計服務質量評估體系,對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行聘請協定情況進行考評,作為以後能否繼續參與競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對社會審計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一般包括:
(一)履行審計業務契約承諾的情況;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
(三)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
(四)歸檔資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採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詳見附表《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服務質量評價表》)。
第七章 紀律要求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社會審計機構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審計業務契約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向單位建議終止契約,按照契約約定拒付或扣減審計費用:
(一)未按契約的要求實施審計,隨意簡化審計程式;
(二)審計程式不規範,審計報告嚴重失實,審計結論不準確,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
(三)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等重大錯漏;
(四)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五)擅自將受託審計業務委託給第三方;
(六)其他損害委託方或被審計單位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受聘社會審計機構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的相關結果用於與所審計事項無關的目的。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保密紀律或迴避規定的;
(四)拒絕接受內部審計機構管理和監督的;
(五)不履行審計業務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二十九條社會審計機構違反工作紀律和工作要求,對審計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處罰:
(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聘請社會審計機構相關職責的;
(二)通過聘請社會審計機構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要求社會審計機構與其串通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廣東省教育系統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服務質量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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