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辦法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辦法》是2002年3月25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辦法全文,修訂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決算行為,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牽頭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對部門預算、決算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決算草案進行預先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具體實施對相關部門預算、決算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決算草案的預先審查。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市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組織市總預算的執行;決定市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編制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監督市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者撤銷市本級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草案。
市財政部門具體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審核市本級各部門預算、決算案;具體組織市總預算的執行;提出市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和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編制預算、決算草案,細化預算、決算編制。
第七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預算超收收入的動用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市總預算、決算和市本級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決算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本部門的預算、決算;涉及國家秘密的不予公開。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財政預算總收支情況表;
(三)公共財政預算報表;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報表;
(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報表;
(六)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
(七)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報表;
(八)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報表;
(九)市本級部門預算報表;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九)項所列報告報表的具體格式、內容要求,鬧市財政部門提出,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核。
第十條 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預算報表,收支必須列至款級科目,逐步列至項級科目。上年執行數應當與上年預算數比較,對比數差異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和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的方針政策;
(四)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編制是否完整、細化、規範;
(五)重大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支出是杏得到保障;
(六)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為實現預算提出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八)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預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共同對預算編制情況進行前期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前期調研情況召開專門會議,徵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有關預算編制的意見建議,並將綜合後的意見建議交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專門會議形成的意見建議以及市政府相關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送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20日內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預先審查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的10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和關於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結合全面審查預算草案,根據會議安排專題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交預算草案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專題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情況的書面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年預算執行中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評價;
(三)對專題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作出評價;
(四)對完成預算任務、完善預算管理、加強預算執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說明或者答覆。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關於預算方面的議案。預算議案的辦理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的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連同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印發全體代表審議,並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30日內向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市本級預算草案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先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各部門預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工十二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30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各區人民政府預算30B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人大與財政的信息聯網功能,按月報送預算收支報表、預算收支分析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及時匯報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等有關情況。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報送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統計、國資、社保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其他有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特定方式調查等方式加強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三)民生和重點支出的資金撥付和績效情況;
(四)公務支出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
(五)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支出執行《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和支出績效情況;
(七)經營性同有資產的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
(八)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九)財政專戶資金專款專用情況;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方面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財政方面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審議意見6個月之內,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方面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財政方面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並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二十七條 在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以下調整事項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動用年度預算超收收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以及其他新增財力增加支出的;
(二)預計預算收入的減少額超過預算額百分之五的;
(三)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涉及預算科目超過預算科目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等資金需要調減的;
(五)批准預算的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審查批准的其他預算調整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30目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1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舉借、償還計畫,應當在當年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草案,並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應的決算材料及有關綜合財務報告報表。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各類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部門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經濟分類編報支出。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的安排、資金到位及績效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轉、結餘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結餘情況;
(八)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九)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 決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專家,共同對決算情況進行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綜合調研形成的意見建議,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市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同時提交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審計及整改情況的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市本級預算執行的計情況。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
(二)預算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
(四)審計查出預算執行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改進財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的質詢給予說明或者答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會或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決議。
第四十一條 市本級決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市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決算,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和南沙新區的預算審查批准及監督由所在地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預算的審查批准及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辦法

(2002年3月25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2月2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次修訂,2019年1月19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預算、決算行為,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中央、省委、市委關於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全面納入績效管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收入預算、支出預算和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全口徑、全過程、全方位審查監督。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規定,根據國家、省、市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其工作任務及目標,嚴格按照預算定額標準和規範編制預算,細化決算編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將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績效、審計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將預算審查批准監督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上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公開的信息應當統一規範、便於公眾查詢。公開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審議的一致。
相關信息應當在政府或者部門、單位入口網站等平台向社會公開,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應當設立專欄集中公開信息。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必須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強化預算約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對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工作的評價體系。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全公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著力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資金績效和政策實施效果的審查監督。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多層次多角度、既相互分工又有機銜接的國有資產報告和監督機制。國有資產監督應當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審查監督、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審計監督、績效監督等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和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本級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市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出關於市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提出關於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承擔預算審查監督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將專項監督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相結合,協同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其所聯繫部門的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績效、重大投資項目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
市財政部門具體編制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負責監督檢查本級預算執行;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財政預算工作情況。
市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預算、決算草案編制等相關工作。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實行審計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本部門和單位預算、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發揮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作用,監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保障本部門、本單位資金、資產安全。
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視察、專題調研、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對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可以就預算、決算審查監督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會。
第十四條在預算、決算審查監督過程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結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對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專項資金、政府債務和支出政策等進行專題審查,增強審查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專題審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出,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意見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權提供綜合性信息平台,增強審查監督工作的時效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運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查詢、預警、分析等功能,有效開展預算、決算審查和預算執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及時通過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推送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統計、國資、社會保障等有關信息。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表;
(三)市本級部門預算表及報告;
(四)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預算表;
(五)重點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據、支出方向、規模及績效目標等情況;
(六)重大政府投資計畫和重大投資項目表及其說明;
(七)地方政府債務情況表;
(八)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七)項所列報告報表的具體格式、內容要求,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研究後提出,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核。
第十七條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市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市本級預算數、執行數應當與上年作比較,對比數差異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確定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本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是否切實可行;
(四)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編制是否完整、細化、規範,是否反映績效情況;
(五)重點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六)部門預算安排與工作任務是否匹配,項目支出安排與支出政策是否銜接,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績效目標是否實現以及評價結果套用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七)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是否規範、適當,是否促進各區財力協調和區域均衡、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風險可控,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十)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九條預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預算編制情況通報會,市財政部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計畫專業小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區聯組推薦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等通報下年度預算編制情況。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當年預算收支執行的有關情況,下年度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支出重點、主要政策措施等。
第二十一條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組織對預算編制等情況進行前期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與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安排,協同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專業小組代表和各區聯組代表,對部門預算草案編制等情況進行前期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前期調研情況,對相關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情況等提出意見建議,交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研究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將前期調研的意見建議,交由市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研究處理。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及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結合前期調研情況,會同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各區聯組代表召開預先審查會議,並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
預先審查形成的意見建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綜合後交由市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研究處理。市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將預先審查形成的意見建議以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與市財政部門密切溝通,在財政等相關部門提供資料的基礎上,提出關於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預算安排的年度預算分析報告,供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參考。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十日內,舉行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市財政、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對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將預先審查形成的意見建議以及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研究處理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的十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第十六條所列的材料,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對預算草案和關於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會議安排對相關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等進行專題審查。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質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說明或者答覆。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關於預算方面的議案。
預算議案的辦理程式,依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交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專題審查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中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預算安排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確定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作出評價;
(三)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評價;
(四)對專題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草案等作出評價;
(五)對執行年度預算、完善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執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通過的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連同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並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本級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二十日內向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各部門預算和績效目標,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本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下級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各區人民政府預算三十日內,將下一級政府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後,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預算草案審查、預算批覆以及預算備案等相關材料的紙質和電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將相關信息輸入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及時、全面、真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要求,按時報送預算執行收支報表、預算收支執行分析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及時報告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的決議等有關情況。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紙質和電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將相關信息輸入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第三十八條對預算執行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預算支出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組織和績效情況;
(四)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
(五)重點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六)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轉移支付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八)政府債務管理和績效情況;
(九)政府整體績效及各部門、各單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十)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有關預算執行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審議意見六個月之內,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研究處理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預算執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預算執行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書面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四十條在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依法進行預算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理由、項目、數額、資金來源、績效目標以及實施調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說明及有關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由市財政部門研究處理。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後十日內,書面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的初步審查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市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報告預算調整方案,聽取審議意見,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中的調整事項進行單項表決。具體操作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聽取政府債務情況報告。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四十六條預算年度終了後,市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同時提交與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對應的決算材料。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使用及績效情況,貫徹落實有關政策的情況,未實現預算目標的主要原因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各類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與上年決算數作比較,並作出說明。
第四十七條決算審查實行“三審”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預先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並作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委員會、預算計畫專業小組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共同對決算情況進行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安排,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業小組代表對部門決算進行預先審查並提出意見,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並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綜合調研和預先審查形成的意見建議,並將其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參考。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應當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決算草案及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材料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市本級決算草案和關於市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和整體績效情況;
(三)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及評價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轉、結餘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結餘情況;
(八)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九)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十)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一)向下級轉移支付和績效情況;
(十二)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本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或者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的質詢給予說明或者答覆。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安排,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本部門(單位)決算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審議情況,對決算草案作出決議。
第五十三條市本級決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市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各部門應當在接到市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十四條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決算草案審查、決算批覆以及決算備案等相關材料的紙質和電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將相關信息輸入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第五章 預算決算審計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要求市審計部門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在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確定後,市審計部門應當將該計畫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預算安排的重點資金、重大項目、部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資金績效和政策落實情況以及政府債務等提出審計(調查)計畫並按程式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五十七條市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溝通。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時,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於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工作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清單;
(三)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及分析;
(四)針對存在問題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五十九條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計畫專業小組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進行調研,並邀請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調研意見,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交由市審計部門研究處理。
第六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市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有關被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有關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向社會公布。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審計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後的當年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整改情況的報告重點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移送情況;
(三)被審計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承諾完成整改的時限;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和整改情況跟蹤監督。
第六十三條市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調研。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調研意見,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進行初步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計畫專業小組代表、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參與審議。市審計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部門單獨報告本部門的審計整改情況。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及市審計部門、有關被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整改情況採取滿意度測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進行監督。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有關審計整改情況的審議意見向社會公布。
市審計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被審計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二十日內,將本部門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六條市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等材料的紙質和電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輸入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第六章 預算績效監督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計畫專業小組代表、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諮詢專家,共同參與對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和支出政策績效管理情況的跟蹤監督工作。
第六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在確定年度績效評價項目前,應當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在年度績效評價項目計畫確定後,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六十九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績效信息,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與預決算草案同步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步向社會公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七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和支出政策的績效情況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對上一年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整改落實情況由相關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二條市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供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材料的紙質和電子版本,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輸入預算聯網監督系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合併匯總本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下級人民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完成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及其審計報告應當依法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地方重大財政政策發布前,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地方重大財政政策發布後,應當及時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財政部門制定的重大財政政策檔案應當在發布後的十五日內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第七十五條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南沙新區的預算審查批准及監督由所在地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七十六條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監督預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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