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辦法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辦法》於2012年12月26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辦法
  • 發布部門:廣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分布通知,辦法全文,

分布通知

2012年12月26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強化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大常委會對規範性檔案的主動審查工作。
本辦法所稱主動審查是指在沒有國家機關、社會團休、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情況下,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對有關國家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活動。
第三條
常委會法制工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主動審查:
(一)內容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
(二)涉及市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
(三)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給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增加義務的;
(四)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普遍關注的;
(五)在制定過程中存在較大爭議,市民民眾、專家學者或者新聞媒體高度關注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主動審查的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法制工委應當每年在市政府和區、縣級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中,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選擇主動審查的項目,徵求本會其他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意見後,形成主動審查計畫草案,報常委會秘書長和分管領導審定。
在計畫之外需要增加主動審查項目的,由法制工委和其他相關工作機構協商後報常委會秘書長和分管領導審定。
第六條
法制工委應當在審查工作開始前制定主動審查工作方案。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重點,以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
第八條
法制工委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參加論證會的專家在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諮詢專家和其他專家中選定;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徵求意見、進行調研論證:
(一)召開起草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座談會,聽取規範性檔案制定情況的說明;
(二)召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徵求意見座談會;
(三)召開行政相對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徵求意見座談會;
(四)開展專題調研。
第九條
法制工委應當在專家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會同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召開審查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主要從下列幾方面審查規範性檔案是否存在不適當的情形:
(一)所規定的主體事項是否屬於制定機關的許可權範圍;
(二)是否違法設定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
(三)是否違法限制或者剝奪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四)是否違法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五)有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顯失公平;
(六)其他規定是否與法律、行政法規、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牴觸或者顯失公平。
第十條
法制工委組織召開審查會議和其他各種會議、開展調研時,應當邀請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參加,可以根據情況通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和市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主動審查應當在開始審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不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法制工委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的規定將相關檔案送常委會辦公廳存檔。
第十三條
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法制工委應當按照《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規範》的規定做好規範性檔案審查的後續工作:
(一)報經秘書長同意後,向主任會議提出審查意見的報告。主任會議認為規範性檔案存在不適當情形的,依照規定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發出審查意見書,建議制定機關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檔案。
(二)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書後,未按規定提出反饋意見或者不同意修改、廢止該規範性檔案的,依照規定啟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的程式。
第十四條
年度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結束後,法制工委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包括主動審查在內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備案審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情況;
(三)對存在不適當情形的規範性檔案的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經費納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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