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24年4月22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瓊教規〔2024〕2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局,三沙市社會工作局,各高等院校,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現將《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海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企業等(以下簡稱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黨組織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健全黨領導相關工作的體制機制。
第四條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五條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許可權、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六條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全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審計職能的獨立性。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九條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人員管理,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需要,合理配備熟悉教育政策和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熟悉教育政策和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兼職審計人員或審計助理,充實審計力量。
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考取職業資格、以審代訓等多種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
第三章內部審計職責許可權
第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
(三)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本單位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一)辦理審計機關委託的審計事項;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省教育廳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監管職責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及行政隸屬關係確定被審計對象,在全省教育系統開展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具體由省教育廳審計處對全省教育系統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重大教育政策措施情況、使用中央及省級教育財政專項資金情況等事項開展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以及對本規定第十四條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督促所屬單位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本行政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
(五)開展業務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內部審計工作交流研討,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六)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單位每年應當將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計報告、整改情況等資料報送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備案,以便教育行政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開展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所需的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大額資金使用等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檔案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第四章內部審計管理
第十九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畫、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制定內部審計計畫。應當統籌實施政策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審計、重點項目績效審計、重點領域專項審計、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事項,按內部審計監督全覆蓋要求,每3—5年至少完成一輪對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最佳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審計計畫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每個審計組成員不得少於二人,審計組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並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式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材料,做好審計記錄,並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證據應當經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兩名審計人員註明原因和日期。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審計組應當核實。
第二十五條審計報告應當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改進的建議措施和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審計組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提出異議的,審計組應進一步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的內部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進行覆核。存在爭議的,可通過補充提供審計證據或召開交換意見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核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送達給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還應送達本人。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定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最佳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
第三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制度,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符合有關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確保審計工作質量,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五章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被審計單位對本單位審計整改結果負主體責任,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推行問題整改台賬“銷號制”,對整改到位的問題予以銷號,切實增強被審計單位的整改主動性、時效性。被審計單位應對審計揭示的問題、提出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台賬,限期整改落實,確保審計發現的問題全部整改到位,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五條對重要審計事項,內部審計機構應進行後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制度。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檔案。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加強審計問題整改“舉一反三”,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被審計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考核、任免、獎懲,以及有關決策、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單位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避免重複審計,對所屬單位在內部審計或其他審計中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內部審計結果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同意後,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並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出具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結論的;
(二)對查出的重大問題不作處理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處理的建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方、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規定,並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其他教育事業單位是指屬於事業單位性質的特殊教育機構、校外教育工作機構(含少年宮、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等)、教學研究室(含研訓中心)、電化教育、教育綜合服務中心(含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考試命題評價等機構;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