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國發〔2014〕32號檔案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2號),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國家戰略,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運業發展環境,充分發揮海運業對加快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促進對外開放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國發〔2014〕32號檔案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文號:魯政發〔2016〕4號
關於貫徹國發〔2014〕32號檔案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一、加快海運業結構調整
1.建設現代化海運船隊。最佳化船隊結構,優先發展VLOC(超大型礦砂船)、VLCC(超大型油船)和LNG(液化天然氣)、LPG(液化石油氣)船等專業化運輸船隊,鼓勵發展與我省港口相適應的大型乾散貨、貨櫃運輸船隊,有序發展省際客(滾)、貨滾運輸船隊,繼續嚴格控制中韓客貨班輪、危險品運輸新增經營主體和運力。加快運力更新,充分利用國家運力更新補貼政策,鼓勵沿海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建造符合國際新規範、新標準的節能安全環保船舶。積極培育具有較強國內外競爭力的骨幹海運企業,打造山東海運品牌、山東客(滾)運輸品牌和山東國際客運品牌。引導中小海運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兼併收購等方式實現規模化發展。
2.最佳化沿海港口布局。進一步最佳化我省沿海港口布局規劃,調整港區功能規劃,避免重複建設和同質化競爭,促進實現港口間的合理分工與協調發展。“十三五”期間,全省不再規劃沿海新港區。主要港口一般不再建設3萬噸以下通用泊位,鼓勵建設30萬噸和40萬噸礦石、30萬噸油、10萬噸以上貨櫃等大型深水泊位,加快布局LNG、LPG、郵輪、商品汽車、客(滾)等專用泊位。最佳化錨地規劃,實施鄰近港口深水錨地資源共享。通過港口之間的合資合作、委託管理、輸出管理等方式,推進港口資源整合,引導港口錯位發展。
3.促進郵輪遊艇產業發展。積極推進郵輪港口及配套設施建設,完善青島、煙臺、威海、日照等港口郵輪服務功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層次分明的母港、始發港、訪問港郵輪港口體系。鼓勵多元資本進入郵輪產業,扶持中資郵輪企業發展。支持開展以我省沿海港口為始發港的無目的地和兩岸四地郵輪航線試點工作;積極爭取在郵輪碼頭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大力開闢郵輪航線,吸引國際郵輪訪問我省。延伸郵輪產業鏈條,帶動郵輪港口城市及腹地商貿、旅遊觀光等服務業發展。加快遊艇旅遊產業發展,推動濱海遊艇碼頭泊位基礎設施建設,降低準入門檻和遊艇登記、航行旅遊、停泊、維護成本,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培育形成遊艇大眾消費市場。
4.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強規劃協調,將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和相關交通專項規劃,推進各種運輸方式與港口有效銜接。推進“港—航—陸”綜合物流一體化建設,加快建設公路、鐵路和長輸管道等港口集疏運通道,主要貨櫃、大宗乾散貨港區逐步實現與高速公路、鐵路的直接連通。積極發展海鐵聯運、陸海聯運、河海聯運、水水中轉、甩掛運輸和貨櫃多式聯運,推進“門到門”“一票到底”的一體化運輸模式。鼓勵港口企業建設內陸“無水港”。
二、促進海運業轉型升級
5.積極建設綠色海運。嚴格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海運市場。逐步改善海運業用能結構,加快LNG等清潔能源在港作車船的推廣套用。落實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港口作業機械、船舶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資料庫。按照國家部署,“十三五”期間與周邊省市共同設立環渤海水域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繼續推進大型港口設施“油改電”和碼頭岸電改造工程,新建貨櫃、郵輪、客滾碼頭同步具備岸電配置條件。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貨櫃、郵輪和客滾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建設防風抑塵設施或實現封閉儲存。加強對船舶壓載水、洗艙水、殘油等船舶污染物的科學有效管理,保護海洋環境。
6.加快海運科技進步。鼓勵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創新,加快研發適用渤海灣貨滾、中韓客箱運輸的新船型,大力開展船舶節能減排、危險品和客(滾)運輸安全營運等專項技術研究,推廣套用船舶先進適用技術與產品。加快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新一代移動通信等技術在海運領域的集成創新和推廣套用,積極發展“網際網路+海運”,推進基於網際網路平台的便捷化海運服務。搭建統一的水路客運服務平台,實現網上查詢、實名售票等服務功能,方便公眾出行。鼓勵港口企業開展全自動化碼頭套用試點,加強既有碼頭技術改造和基礎設施維護,提高港口資源利用效率。
7.積極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規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傳統航運服務業發展,提升發展質量。建設航運信息服務平台,研究發布運價指數,加快完善青島國際航運交易所、航運研究院和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服務功能,吸引航運要素集聚。積極發展多種航運融資方式,鼓勵海運企業參與組建船舶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擁有的船舶可認定為自有運力。支持保險企業開展航運保險業務,鼓勵針對我省航運業需求創新開發保險新產品,做好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我省海運發展。
三、推進海運業安全發展
8.改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條件。科學調整港區功能,合理布局危險貨物碼頭及設施,嚴格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港區內不再批准建設危險貨物貨櫃堆場和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周邊安全距離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港區內現有危險貨物貨櫃堆場、倉庫,2年內搬遷至安全區域;嚴禁化學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禁忌物料在同一倉庫內混合儲存。整合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技術資源,港區或作業區內有3家及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由所在地政府主導或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港口經營人牽頭組建港口危險貨物安全技術管理公司,統一負責本港區或作業區內生產調度、特殊作業、公用設施巡檢維護、消防、應急等安全技術管理。儲存甲A類,或儲存總罐容超過50萬立方米的甲B類、乙A類危險化學品港區所在市,必須配備消防用遠程供水系統,設定滿足供水要求的取水點。
9.加強港區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港口所在地公安、交通運輸、質監、氣象等部門對港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出具年度監督檢查或檢驗檢測報告,作為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年度審驗的必要條件;對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年度審驗不通過、現狀安全評價報告不合格、專家審查不合格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為其換髮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加大隱患排查力度,定期組織港區安全生產條件評估,對現有危險貨物建設項目逐一進行合規性覆核,從嚴懲處、徹底整改違規行為。
10.提升運輸安全保障水平。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企業和船舶準入,提高新增客運企業、客運運力和航線的安全要求。鼓勵發展沿海大型客(滾)船、客箱船,改造升級客渡船和旅遊船,控制發展微型、小型客船,嚴禁二手客(滾)船、客箱船、旅遊船和船齡超過5年的貨滾船進入我省海運市場,達到國家強制報廢船齡的船舶按期退出海運市場,提高船舶安全技術性能。海事部門要嚴格海上交通安全監管,加強船舶安全監督檢查和船員管理。氣象部門要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特別是遇有特殊氣象情況,要向有關職能部門實時傳遞氣象信息。船舶檢驗機構要加強對新建船舶的檢驗過程控制,對現有客運船舶的建造質量、船舶穩性和安全設施進行一次專項複查。禁止對客(滾)船、客箱船、客渡船、旅遊船進行增加客位改建,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為此類改建船舶簽發檢驗證書。
四、營造海運業發展良好環境
11.加強組織領導。沿海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和支持海運業發展,將海運及海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本單位工作目標,從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積極爭取國家支持。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及時協調和解決海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12.加大資金保障力度。沿海各級政府應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加大對航道、防波堤、錨地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安全、應急、監控等支持保障系統,航運交易服務、口岸監管設施,老舊運輸船舶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鼓勵海運業開展交通節能減排工作,積極探索綠色低碳發展道路。港口建設費地方留成部分和引航費節餘部分主要用於港口建設和安全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市對更新或建造的遠洋漁業捕撈船和冷藏運輸船給予政府貼息支持。
13.改進行政管理服務。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規定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充分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簡化企業設立、項目立項和用海、用地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加強用海、用地保障,沿海各市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圍填海計畫指標建議時,要保障港口、航運功能集聚區、臨港物流園區等各類建設用地、用海需求。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完善海運業服務功能體系,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營造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海運業市場環境。
14.加強海運人才培養。支持有條件的市制定優惠政策,對海運業發展急需的航運法律、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海事仲裁、航運經紀、郵輪服務、遊艇旅遊等高端專業人才在落戶、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便利。努力提升船員素質,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海員尤其是高級海員隊伍。支持我省高等院校開設海上運輸、港口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對高等院校航海、輪機等艱苦海上專業和港口裝卸(危險貨物)等安全風險高的專業的學生,在獎助學金評定上給予傾斜。
15.提升口岸服務水平。口岸各查驗機構要繼續支持口岸提高開放的層次和質量,增強港口輻射功能。加快山東電子口岸建設,共同做好山東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進工作,儘快實現海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邊防、交通運輸(港航)等部門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支持海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公安邊防等部門實施監督制度創新,簡化通關程式,全面推進通關便捷化、信息化和通關一體化建設,提高口岸綜合服務效率,為海運業發展創造良好服務環境。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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