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關於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是雲南省公證協會印發的檔案。

前言,正文,

前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我省公證領域減證便民服務舉措,雲南省司法廳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為穩妥推行公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切實做到高效便民、共享共治、風險可控,2月17日,雲南省公證協會印發《關於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制定發布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告知書(範本)、承諾書(範本)。

正文

雲南省XXX公證處關於公證證明材料
試行告知承諾制的告知書
(範本)
公證申請人:
為深化公證領域“放管服”改革,落實減證便民服務舉措,最佳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根據法務部《關於最佳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司發〔2021〕2號)、《雲南省司法廳關於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意見》(雲司通〔2021〕84號)要求,現就在公證活動中試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涵義、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則,在試行告知承諾制的公證事項範圍內,由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公證機構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
二、試行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公證事項和適用情形:
(一)除當事人身份證明之外的證明材料,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
(二)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之外,對於需補強證據的事實,可以由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三)申請人在辦理以下公證事項時,除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之外的,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公證機構不能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的,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
1. 一般事務性委託(不涉及財產處分)的相關證明材料;
2. 放棄繼承權聲明的相關證明材料:遺產權利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3. 小額繼承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之外的親屬關係證明;
4. 法定繼承的相關證明材料:根據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因正常生理年齡,推定被繼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實;
5. 遺囑繼承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遺囑繼承的遺囑為最後一份遺囑的事實;
6. 不動產房屋買賣契約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戶籍情況、房屋有無出租事實;
7. 其他因客觀現實條件限制或者調查核實成本過高,難以提供證明材料證實相關信息,且為公證事項非主要關鍵信息材料的,經公證機構評估認為該事項風險可控的。
三、公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如實向公證機構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不提供虛假證明或虛假陳述承諾、不作偽證;
(二)符合本告知書第二條規定的事項和情形的,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證明材料。
四、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
公證當事人作出的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屬於公證證明材料,是公證機構審查、核實、判斷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出具公證書的重要依據。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作出虛假不實的陳述和承諾,申辦公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及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一)公證機構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辦理或終止辦理;
(二)公證機構應當將當事人虛假或不實承諾信息依法錄入徵信平台。
(三)對作出不實承諾的主體,不得再次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
(四)當事人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將依法撤銷公證書,公證書自始無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你處書面告知或解釋,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表示知曉、理解上述告知內容。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註:1.告知書應採取在公證機構服務視窗、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公示,方便當事人查閱或獲取。
2.當事人採取線上電子閱讀方式的,應保留電子數據。
承諾書
(範本)
申請人:×××
本人自願申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公證事項】,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材料】,經本人閱讀《關於公證證明材料試行告知承諾制的告知書》及公證人員的告知,本人已經知曉全部內容及法律後果,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曾虛假承諾或隱瞞事實,符合對相關事實/信息採取書面承諾替代提交證明材料的條件和情形,現本人就相關事實/信息作出如下承諾:
【申請人據實表述的內容】 。
以上承諾是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上述承諾的事實/信息內容真實。如本人虛構、隱瞞事實,作出虛假不實的陳述和承諾,本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並承擔因虛假或不實承諾信息,依法被錄入徵信平台的後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註: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處,簽名按指印。
2.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除蓋公章外,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
3.為強化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承諾內容【申請人據實表述的內容】原則上,由本人親筆書寫;如為列印件的,應在承諾內容處按指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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