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是為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提出的下意見。由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國公證協會於2021年8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中國公證協會
  • 印發日期:2021年8月28日
  • 發文字號:司公通〔2021〕15號
意見全文,清單,

意見全文

關於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司公通〔202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局)、公證管理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各地方公證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證協會:
為貫徹落實法務部《關於最佳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和中國公證協會制定了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本清單”),現予以公布。為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已經公布的公證證明材料清單與本清單列明的證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就本清單之外的公證事項制定證明材料清單。
二、各地要督促指導公證機構落實本清單,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證明材料信息,不得讓當事人重複提供。
三、根據公證執業實際,需要在本清單之外補充證明材料的,公證員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主動收集。依職權無法完成證明材料收集,導致不符合公證書出具條件的,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清單明確的是當事人應當提交公證證明材料的範圍,是公證審查的基礎材料,不影響公證機構的審查範圍、審查責任和審查結果。
法務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中國公證協會
2021年8月28日

清單

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
一、委託
(一)(自然人申辦)城市房屋所有權委託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委託書涉及的不動產權利證明;
3.受託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複印件;
4.涉及不動產處分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
(二)(自然人申辦)一般事務性委託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委託事務相關的證明;
3.受託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複印件。
二、聲明
(一)涉及法律事實的聲明(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與聲明的法律事實相關的證明。
(二)商標轉讓聲明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商標權利證明;
3.申請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交履行相關決策、審批程式的證明及依據;
4.受讓人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複印件。
三、遺囑
(一)處分財產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遺囑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3.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複印件。
(二)處理事務的遺囑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印件或者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發起人協定或者股東名冊;
4.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名冊及身份證明;
5.會議通知(或公告)及會議檔案;
6.事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
五、出生(婚生子女)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出生證明;
3.生父母的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
六、學歷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學歷證明。
七、學位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學位證明。
八、資格
(一)法人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二)非法人組織資格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九、(自然人申辦)納稅狀況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納稅證明。
十、證書(執照)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證書(執照、其他證明)。
十一、文本相符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公證的文本原本。
十二、契約(協定)
(一)婚前財產約定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協定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協定涉及具體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三)收養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收養人身份證明;
3.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證明。
(四)解除收養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收養關係證明;
3.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證明。
(五)撫養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4.申請人之間以及與被撫養人關係證明。
(六)變更撫養權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被撫養人身份證明;
3.原撫養權證明。
(七)(自然人申辦)遺贈扶養協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3.遺贈人近親屬關係證明;
4.協定涉及具體的財產的,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清單所涉證明例舉
本清單所涉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例舉材料,由公證員根據所辦公證事項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一、身份證明
(一)自然人
1.境內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
3.台灣地區自然人提供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
4.華僑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國護照、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等。
(二)組織
1.境內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代理
本清單中公司章程、出生、學歷、學位、資格、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本相符公證,可以由代理人代為申辦公證,代理人按以下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1.監護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辦的,需要提交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二、不動產權利證明
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不動產查檔資料、購房契約、契稅發票、生效裁判文書、公證書、拆遷安置協定等。
三、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婚姻檔案、夫妻關係證明書、(生效)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
四、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出具載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戶口註銷證明、死亡證明,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死亡(繼承)公證書、人事部門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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