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河北省監理人員崗位條件的通知

《關於規範河北省監理人員崗位條件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4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河北省監理人員崗位條件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質〔2014〕38號
  • 發布單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 2014年04月23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規範監理人員從業行為,提高監理人員從業能力,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省住建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17號),為進一步嚴格監理人員管理,現就規範我省監理人員崗位條件通知如下。
一、監理人員的崗位條件
未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在河北省範圍內從事監理工作人員,均應通過能力評價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或《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能力評價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隨機抽題。
(一)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能力評價報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5年及以上工程建設或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3、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大專畢業,7年及以上工程建設或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4、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中專畢業,10年及以上工程建設或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能力評價報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畢業;
2、取得工程類專業崗位證書3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
(三)能力評價報名程式及提供資料:
每年5月底前,由所在企業組織具備能力評價的人員進行申報,並將符合能力評價的人員名單匯總後,將應提供的材料一併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合格後,由所在企業登錄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信息平台,通過網上申報,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通過網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參加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能力評價人員,應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每個申請參加評價人員的下列材料:
1、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最高學歷證書(原件、複印件);
3、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報名第(一)項的應提供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複印件);
4、與申請專業相關的工程建設或管理的工作經歷;
5、申請人聘用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或清單及複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契約和退休證明複印件)。
每年6月底前,各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及原件進行審核後,以正式檔案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市應認真進行審核,省住建廳將對各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每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參加能力評價人員資格進行複審,網上公布參加全省能力評價人員合格人員名單,統一組織能力評價。12月底前對能力評價合格的人員,頒發《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或《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
外省進冀監理企業,經各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申報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能力評價的報名和申請,自願參加統一組織的能力評價,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
二、監理人員的管理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和《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並發放,並負責初始核發、續期、變更、註銷、丟失補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經審查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期。
(一)申請初始核發人員條件:
1、能力評價合格;
2、監理工程師65周歲以下;監理員60周歲以下;
3、具有完全民事行業能力的,身體健康,能勝任現場監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4、受聘於一個監理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核發:
1、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2、一年內有違法行為的;
3、有刑事處罰,或刑事處罰完畢至能力評價合格未超過二年的。
(二)續期。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證書期滿需續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由企業統一登入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信息平台,填寫續期表格,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續期申請表;
2、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原件、複印件);
3、繼續教育證明。
各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將審查結果以正式檔案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
(三)變更。
河北省監理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變更的,由企業統一登入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信息平台,填寫變更表格,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變更申請表;
2、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繳納清單(原件、複印件);
3、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已到期的勞動契約或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協定或勞動部門終止勞動契約的仲裁書或人民法院終止勞動契約的裁決書。原件、複印件);
4、《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證書原件。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持證人員一年內變更不得超過一次。
(四)丟失補辦。
河北省監理持證人員丟失需要補辦的,由企業統一登入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信息平台,填寫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補證表格,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補證申請表;
2、在省級以上公共媒體上聲明作廢的報紙(原件、複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五)註銷。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或依據職權,對其證書予以註銷,並告知當事人:
1、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從業或死亡的;
2、已取得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3、年齡超過65周歲的監理工程師;年齡超過60周歲的監理員;
4、從業證書被收回的;
5、依法應該註銷從業證書的其他情形;
6、持證人本人主動提出要求註銷的。
河北省監理持證人員申請證書註銷的,由企業統一登入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管理信息平台,填寫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註銷表格,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註銷申請表;
2、《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原件。
(六)辦理程式。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證書續期、變更、丟失補辦和註銷的,由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資料,審核合格的,統一匯總相關資料(只需提供表格和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後辦理。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理論水平和監理工作能力。證書在一個有效期內脫產接受繼續教育累計不應少於48課時。繼續教育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
三、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通過能力評價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證書的監理人員可參加河北省總監理工程師能力評價,評價合格的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證書,按照國家規範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監理工作,對相應的監理檔案具有蓋章(簽字)權,具有法律效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每個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只能在一個監理企業從業,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監理企業任職或兼職。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當認真履行監理人員職責,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各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履行監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符合從業能力條件,責令限期整改,可暫扣《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或《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範的;
2、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發生重大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
3、未接受繼續教育的;
4、嚴重違反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在從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證明及報告的;
6、從業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不符的;
7、不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即簽署驗收合格意見,或將不合格的工程驗收為合格的;
《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證書暫扣期限為30—90天,按當事人上交之日算起。證書暫扣期內,持有人不得從事原崗位工作。
暫扣期間,可以整改的事項當事人應當進行整改。暫扣期滿,當事人應提交整改報告並提出恢復申請;相關機關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符合要求的,給予返還證書。給予暫扣處理的,應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暫扣期間,拒不整改,或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可延長暫扣期30天,情節嚴重的予以收回。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其不再具備任職條件,可建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撤銷或收回其證書。
1、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監理人員證書,或其他應作證書失效處理的;
2、脫離監理崗位或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從事監理工作,時間連續滿2年的;
3、受處分、處罰不能繼續從業或服刑的;
4、一年內被有關主管部門暫扣證書2次及以上的;
5、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監理活動,或同時在2個及2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6、達不到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從業能力標準規定要求的。
給予證書暫扣處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證書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時保管。撤銷或收回《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需由工程所在地設區市(直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併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證書被收回的,相關當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其他
已取得的《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書》和《河北省監理員考試合格證書》繼續使用,有效期滿需換髮《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或《河北省工程建設監理員》證書,逾期未換髮的不得從事監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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