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1〕國轉聯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 發文單位:財 政 部
  • 發文時間: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實行時間: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發文背景,意見全文,

發文背景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的規定,從今年(2001)年起,將有部分軍隊轉業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發〔2001〕3號和國轉聯〔2001〕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抓緊構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體系。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確保他們退役金的核撥與發放、住房補貼與醫療保障、擇業指導與就業培訓、隨調隨遷家屬安置與子女入學等問題的解決。要積極探索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改進和完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辦法。軍地之間、部門之間要各司其職,相互協作,共同努力,為推進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的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現將《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建 設 部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局
總  政  治  部
總  後  勤  部

意見全文

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編制,與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同時下達,一經下達,不再變動。
二、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預算,經財政部批准後,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撥,年終進行決算。其中,第一年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依據總政治部幹部部、總後勤部財務部提供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職務等級和經費標準等情況,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預算;以後年度的經費,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上報的經費需求計畫匯總編制預算。退役金的發放比照公務員工資統一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服現役期間的工資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的當年12月31日,從翌年 1月1日起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離隊時,其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按本人離隊時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填制《人員供給介紹信》,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當地同等職務等級的軍隊幹部所享受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標準及中發〔2001〕3號檔案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核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標準,根據中發〔2001〕3號檔案規定的項目和比例計算。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包括: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一伙食補貼、福利補助、地區津貼(含邊遠地區津貼、艱苦地區津貼、駐西藏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生活補助、房租補貼。增發退役金比例的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四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1〕1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於邊防、海島等部隊部分農村戶口軍官家屬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14號)確定的範圍。退役金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總政治部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退役金照發。
三、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問題
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四、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醫療保障問題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向當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軍隊轉業幹部個人以退役金為計算基數,按規定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的規定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建立個人帳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餘額併入本人新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餘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併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後,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由部隊計發至批准轉業當年的12月31日。
五、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養老、失業保險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關於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七、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願,按需培訓,依託社會,政府協助”的原則進行,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培訓單位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定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競爭能力。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地方用人單位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就業培訓工作的實施。其主要職責是: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畫,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等。
八、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主要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九、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的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的標準問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
十、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管理部門的職責問題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統計、預算、申報、審核、核撥和調整等工作。
(二)協調辦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
(三)指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四)指導和協助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培訓。
(五)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協助辦理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
(六)指導街道、鄉鎮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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