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江西省自主擇業轉業幹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江西省政府為切實做好我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發揮自主擇業軍隊幹部在江西經濟建設中的作用頒發的通知。

為切實做好我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發揮自主擇業軍隊幹部在江西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等13部門制定的《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按照國家當年編制下達的計畫和檔案規定的安置原則分解到各設區市。
(二)各設區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按分解計畫接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憑設區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在規定時間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配偶,由各設區市按照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安置辦法進行安置;其子女入學、轉學可根據學區劃分,由當地教育部門負責解決。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機構的設定和職責
(一)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其職責是:
1、指導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掌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思想、擇業等情況,提出管理服務的改進意見,不斷完善管理服務辦法,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2、負責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核定、統計、預(決)算、申報、審核,建立人員和退役金資料庫等工作。
3、指導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
4、指導和協調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5、協調全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的其它工作。
(二)各設區市要有專門機構負責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並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設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初審、調整、申報等工作。
2、負責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協助辦理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的醫療、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因私申請出國、出境等有關手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的設區市,也可以委託縣(市、區)人事部門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檔案接轉與存放等工作。
3、組織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和協助指導就業、掌握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擇業等情況。
4、關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生活、思想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適合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特點的活動。
5、協調本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的其它工作。
(三)縣(市、區)人事部門要指定人員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人員的職責是:
1、幫助辦理本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落戶和子女入學等事宜。
2、了解本縣(市、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思想、擇業情況。
3、負責上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鄉(鎮、街辦)要指定人員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鄉(鎮、街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人員的職責是:
1、組織轄區內未就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時事,並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及時掌握轄區內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擇業情況,並及時提供給上級管理部門。
3、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其它管理服務工作。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的發放
(一)由中央財政專項劃撥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經費,專款專用。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髮放範圍及標準,按照國轉聯[2001]9號檔案第八、九、十、十一條規定執行。增發退役金比例的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辦發[2001]14號和國發[1989]14號檔案確定的範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調整,按照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情況相應增加。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退役金髮放程式
1、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填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核定表(變動表)報送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2、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核定後逐月將有關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3、省財政在覆核後制定發放退役金匯總表和發放清單送交代發銀行,並將退役金款撥付到代發銀行。
4、代發銀行按照省財政廳撥付的退役金款項和退役金髮放清單,每月10日前將退役金分解劃撥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戶口所在地代發銀行的退役金個人帳戶,同時給省財政廳、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分別出具退役金結帳表和退役金髮放明細單。
5、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按代發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領取退役金。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或者的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含政策性收費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待遇,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選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形式就業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照發。
(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一次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按照國轉聯[2001]8號檔案第九條規定執行。由其家屬填寫撫 恤金、喪葬補助申報單,並連同醫院死亡通知單報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確認後,經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報省財政廳通過代發銀行將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及時撥到其個人帳戶。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醫療保障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
保險。由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繫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安置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的規定,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餘額併入其新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按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就醫(就醫地點等由各設區市根據另行規定)。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由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所屬設區市財政承擔。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編制年度預算報財政,經財政部門核定後撥付,年終進行決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需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以其個人退役金為基數,按當地規定費率,填寫委託書委託設區市管理服務機構通知退役金代發銀行代扣,並代其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聘用期間,由所在單位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或封存工作。所在單位參加了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需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分別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所在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予封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該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含政策性收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五、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養老、失業保險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件》(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據江西省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
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
(一)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享受下列住房優惠的,選拔自主擇業到地方後,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設區市政府的住房補貼規定,按照安置地設區市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所屬設區市財政承擔。
1、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
2、參加集資建房的;
3、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有住房的(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除外)。
設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每年按應發住房補貼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編制年度預算報財政,經財政部門核定後撥付到設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的服務機構發放,年終進行結算。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被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包括政策性收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含政策性收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住房補貼,從被選用的下月起,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住房公積金的設區市,可以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意願,交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條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及時核發營業執照。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
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三)為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含60%),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稅務機關以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和安置地設區市軍轉部門出具的證明,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身份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和培訓
(一)引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進入人才市場,參加人才交流由人才市場提供就業諮詢和就業信息。
(二)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貫徹“個人自願,按需培訓”的原則。根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需要,確定培訓專業,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集中培訓或根據個人要求聯繫院校學習培訓。
(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提供就業培訓信息、制定就業培訓計畫、落實承訓單位。
(五)承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培訓的單位、院校,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培訓的收費給予適當的優惠。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個人要求到院校學習培訓和個人聯繫社會機構培訓所用培訓費,憑畢業證(或結業證)及發票到設區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在限額內報銷。
九、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中黨員的組織關係,未就業期間轉到居住地鄉(鎮、街辦),編入鄉(鎮、街辦)機關黨支部;就業期間,就業單位有黨組織的,轉到就業單位;就業單位無黨組織的,轉到就業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辦),編入鄉(鎮、街辦)機關黨支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員同志要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按時交納黨費,自覺接受黨內外民眾的監督。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政治學習,未就業期間參加居住地鄉(鎮、街辦)組織的政治學習,就業期間參加就業單位或就業單位所在地鄉(鎮、街辦)組織的政治學習。團職幹部閱看縣團級幹部閱看的檔案,到設區市人事局閱看。
(三)建立就業登記制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或換動就業單位後,必需及時到設區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要與居住他鄉(鎮、街辦)保持經常聯繫。家庭和就業單位的地址、聯繫電話報鄉(鎮、街辦)登記;如有變動及時報鄉(鎮、街辦)更改;每年將自己的學習、思想、工作等情況向鄉(鎮、街辦)書面匯報一至二次。
(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若未執行就業登記和與居住地鄉(鎮、街辦)聯繫規定的,將視作為與組織失去聯繫,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相關待遇將不予享受。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辦法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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