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94號
發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6]9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辦法全文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促進軍民團結和社會穩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廣州市人事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級黨政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應按規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條軍隊轉業幹部是我國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穗單位)應按規定接收並妥善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家屬。
第五條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必須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熱情歡迎、妥善安置、認真培訓、合理使用”的原則,使轉業幹部各得其所,人盡其才。
第六條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畫。
第七條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畫分配。在指令性計畫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分配辦法。
第八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第九條尚未滿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其編制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第十條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保證;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待遇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第十一條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的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對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檔案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儘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檔案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一)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
(四)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幹部應儘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第十四條各單位在選撥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辭退。
第十五條實行全員勞動契約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在契約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第十六條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七條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期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二十條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地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第二十一條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將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作為“擁軍愛民、擁政愛民”(簡稱“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和評先項目之一。對不能按時完成安置任務或推諉、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不能評為“雙擁”標兵和先進單位。
第二十三條推諉、拒絕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或沒有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人事(組織)、勞動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接收安置。經教育無效的,市人事、勞動部門可暫停辦理其錄用人員的調入工作。
第二十四條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應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即公開廣州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條件,公開分配計畫,公開安置政策,公開分配結果,接受民眾及轉業幹部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組織、人事部門應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安置工作透明度,促進廉政建設。對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