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實施細則》是2001年石家莊市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實施細則
  • 外文名: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hijiazhuang demobilized cadres allocation
  • 類別:地方法規
  • 單位:80305
  • 文號:市政府令第120號
  • 日期:2001-03-15至2001-04-01
  • 城市:石家莊市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
《石家莊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實施細則》已經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臧勝業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工作,科學配置軍隊轉業幹部人才資源,發揮軍隊轉業幹部人才優勢,根據《國防法》、《兵役法》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本級負責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細則執行。
縣(市)、區負責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軍(警)官和文職幹部。
第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分配應遵循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和量才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接收單位),均有按照國家規定和本細則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義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
第六條市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工作,負責市本級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主管部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安置計畫,制訂預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接收單位應根據預分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申報所需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條件和擬安置的崗位;逾期不申報的,視為對預分方案無意見。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年度軍隊轉業幹部的人數、擇業意向及接收單位的接收能力等情況,確定需經考試方可填報志願的接收單位範圍(以下簡稱考試單位),並組織考試。團職(含技術九級以上,下同)軍隊轉業幹部不參加考試。
考試方法與內容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主管部門應根據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學歷、立功受獎、在邊遠艱苦地區及特殊軍兵種工作年限,以及所受黨政紀律處分等情況,對其服役期間的表現進行政績考核。
政績考核的計分標準和辦法由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在軍隊轉業幹部填報志願前,公布預分方案、接收單位需求情況和政績考核分數。對參加考試的,應公布考試分數。
第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應根據預分方案及接收單位的需求,持下列證明原件到主管部門填報志願。
(一)軍(警)官或文職幹部證件;
(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籍本;
(三)立功受獎證書、證章。
第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應在預分方案範圍內填報志願。填報考試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政績考核和考試分數須達到規定的分數線。
第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填報志願的,可由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代為填報。未填報志願者,應服從主管部門的分配。
第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由主管部門依據預分方案、政績考核和考試分數、所報志願及接收單位需求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對具備接收單位急需人才條件的和具有醫學、財經、外語等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不參加考試和政績考核,由主管部門徵得本人同意後直接對口分配。
第十六條對榮立戰時二等功或獲得大軍區(軍兵種)級榮譽稱號以上獎勵的軍隊轉業幹部,主管部門應在分配計畫內,按本人填報的志願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對榮立平時二等功、戰時三等功或長期從事飛行、艦艇工作和在國家規定的邊遠艱苦地區及核沾染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分配。
第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填報的志願在不需經考試的接收單位範圍內,主管部門可採取接收單位與軍隊轉業幹部雙向選擇的辦法進行分配。雙方達成一致時,主管部門應辦理有關接收手續;雙方未能達成意向時,應由主管部門按照政績考核和考試分數的排名順序擇優分配。
第十九條未實現第一志願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第二志願分配。第二志願仍未實現的,由主管部門酌情分配。
第二十條分配方案確定後,主管部門必須張榜公布分配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須在報到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手續到主管部門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分配,主管部門可將其檔案退回原部隊。
第二十二條接收單位確有困難,不能按規定完成接收任務時,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對預分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對沒有接收任務的單位主動提出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有接收任務的單位提出多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接收單位的編制、實有人數等情況予以支持,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對拒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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