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關於重新印發<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建發〔2012〕32號)、《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3號)等檔案精神,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議通過,現就成都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具體實施細則通知如下: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被單位錄用、聘用並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按《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其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後,其在部隊的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
(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未被單位錄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1.2014年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並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出現了中斷繳存的軍轉幹部,在申請貸款時,補繳6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並恢復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2.2014年11月1日後,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並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申請貸款時,其在部隊的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合併計算時間達到6個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3.在2014年11月1日後,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並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出現過斷繳的軍轉幹部,在申請貸款前連續正常繳存時間不足6個月的,繳滿6個月後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除提供申請貸款所需的資料外,應提供本人轉業證原件、服役期間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
(一)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公積金貸款其他事項按成都公積金中心貸款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二)上述事項從2014年12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