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為了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好我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依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中發[2001]3號)和中央、省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 安置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為依據,確保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政治任務。我市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省、部屬駐揚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接收和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任務。
二、 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
我市對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為指令性計畫,在安置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結合我市的實際,積極探索“分層安置、積分選崗、雙向選擇、量才錄用”軍轉安置改革的新路子。對師、團職軍隊轉業幹部要根據中央、省檔案精神和要求,安排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對營職及以下軍隊轉業幹部,要進行適當安排;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也可以安排行政工作崗位。
三、安置工作的基本程式
(一)制定、下達安置計畫
1、擬定安置計畫。接收計畫由組織、人事及軍轉安置部門根據我市當年的接收安置任務以及各部門、單位的編制及人員情況逐年制定。
2、下達安置計畫。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制定完成後,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省、部屬駐揚單位的安置計畫按照省軍轉安置部門和駐揚省、部屬單位的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的接收計畫執行;縣(市、區 )接收軍轉幹部的計畫和省、部屬單位的安置計畫,由市軍轉安置部門和省、部屬駐揚單位聯合制定下發。接收計畫一經下達,無特殊原因不得變動。
(二)量化積分
1、積分要素:根據軍轉幹部的軍齡、職務、獎懲、參戰等要素和國家政策規定的長期駐邊防、海島、邊遠艱苦地區服役及從事飛行、潛艇等特種崗位工作的政策性照顧因素等情況,確定積分要素,合理量化分值。
2、積分方法:按積分要素,對照轉業幹部檔案有關內容逐項積分。
3、積分要求:積分的取材以軍轉幹部的檔案為準,一般不接受檔案以外材料,如確需補充材料,需按規定的程式,通過省軍轉安置部門轉遞。
4、積分辦法:參見附屬檔案《揚州市軍隊轉業幹部閱檔積分細則》
(三)組織實施安置
1、核對積分。對軍轉幹部的積分情況,應與軍轉幹部本人見面,並由軍轉幹部對積分的情況進行簽字認可。
2、積分公示。按照積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排列名次,積分相同的以職級高低、任職時間、軍齡長短為序確定名次,並予以公示。
3、安置崗位公開。安置計畫確定後,人事及軍轉部門應及時將有安置任務的單位、安置人數及崗位等情況對安置的軍轉幹部公開。
4、符合相應安排條件的正團職以上軍轉幹部的選崗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其餘人員的安置工作由市人事局、軍轉辦組織實施。
5、填報安置意向。軍轉幹部本人在規定時間內,依據相應的安置計畫,根據本人情況,填報安置意向報市軍轉安置部門,每人應填報安置意向三個。對逾期不填報安置意向或不按照提供的安置崗位要求填報安置意向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6項處理。
6、實施崗位安置。軍轉安置部門首先根據軍轉幹部填報的安置第一意向,結合軍轉幹部的積分高低情況,確定接收單位的安置人選,向單位進行指令性分配。未有第一意向填報的單位和第一意向未被推薦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部門依次根據意向填報和軍轉幹部積分情況,確定接收單位的安置人選。
四、安置工作要求
1、軍轉安置部門按照安置轉業幹部人數1:1.2的比例提供崗位供軍轉幹部選擇,安置崗位按團職幹部、技術9級以上的技術幹部、營級幹部(含相應的文職和技術等級幹部,下同)和連、排幹部等四個層次級別設定。符合相應職級條件的軍轉幹部只能在相應層次參與選崗和實行保底安置。
2、軍轉幹部在接到安置意向表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表格填好,報送到軍轉安置部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由軍轉安置部門指令性安置。
3、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接收計畫的單位和未落實接收單位的軍轉幹部,由市軍轉安置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根據市下達的安置計畫,實行指令性保底安置,接收單位、軍轉幹部必須堅決執行和服從。
4、對有特殊要求的安置單位和不宜公開選崗的崗位,不實行公開選崗,實行指令性挑選安置。
5、對志願到企業和非黨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軍轉幹部實行指令性分配。
6、對無正當理由不填報安置意向、不按接收計畫填報或不在《揚州市軍轉幹部安置意向書》上填報安置意向的,視為個人無要求到黨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安置的意向,由軍轉安置部門實行指令性計畫分配,原則上安置到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或企業單位。
五、安置工作紀律
1、所有接受安置的軍轉幹部必須真實地提供個人在部隊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有關情況通報給接收單位,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2、對有指令性接收任務的單位拒收軍轉幹部的,視情節由市紀檢、監察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
3、從事安置工作的軍轉部門和接收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有任何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軍轉幹部安置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軍轉幹部在選崗時,對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的單位,應當主動迴避。市軍轉辦負責對軍轉幹部選崗實行迴避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
六、其他
1、本辦法適用於符合進我市市直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安置辦法。
2、本辦法由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