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717823004/2013-00202
分 類:
基本制度 ; 部發文
發布單位:
失業保險司
發文日期:
2013年07月30日
名 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總後勤部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 號:
人社部發〔201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總裝備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 索引號:717823004/2013-00202
- 發布單位:失業保險司
- 發文日期:2013年07月30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維護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權益,現就軍人退出現役後失業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一、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的軍隊幹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以下簡稱退役軍人)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軍人服現役年限按實際服役時間計算到月。
二、退役軍人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證明》)並交給本人。
三、退役軍人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繳費年限證明》及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復員)證,或者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四、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軍人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五、根據《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國轉聯8號),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後,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其服現役年限不再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日起累計計算。
六、退役軍人參保繳費滿一年後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已退出現役的軍人,其失業保險按原有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