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關於繼續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以下簡稱“特崗計畫”)的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實施“特崗計畫”,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下發了《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的通知》(教師〔2006〕2號),並聯合啟動實施“特崗計畫”,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到“兩基”攻堅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任教。2006-2008年,共招聘特崗教師5.9萬多人,覆蓋400多個縣、6000多所農村學校。“特崗計畫”的實施有力地緩解了農村地區教師緊缺和結構性矛盾,促進了農村學校面貌的變化,受到各地的普遍歡迎。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壓力加大;同時,部分農村學校特別是中西部邊遠貧困地區農村學校教師仍然緊缺。畢業生下不去,合格教師難以補充。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師資力量,並有效地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2009年繼續實施“特崗計畫”,並將實施範圍擴大到中西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國家計畫的名額將視各地實施國家“特崗計畫”的情況以及是否實施地方“特崗計畫”的情況進行分配。特崗教師招聘、培訓、管理等政策按教師〔2006〕2號通知要求執行。各地要做好與其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的銜接。
二、提前做好服務期滿特崗教師的工作安排
教師〔2006〕2號通知要求,“鼓勵特崗教師3年聘期結束後,繼續紮根基層從事農村教育事業。對自願留在本地學校的,要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將其工資發放納入當地財政統發範圍,保證其享受當地教師同等待遇”。2006年起實施“特崗計畫”的省(區、市)第一批特崗教師三年服務期將於今年期滿,做好服務期滿特崗教師工作崗位安排意義重大。相關省(區、市)要採取切實措施,鼓勵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特崗教師繼續留在當地從教。今後城市、縣鎮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空缺需補充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服務期滿特崗教師。相關省(區、市)教育、人事、編辦、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提前研究制訂方案,確保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願意留任的特崗教師全部落實工作崗位,做好人事、工資關係等接轉工作。
三、採取有力措施,創新教師補充機制,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
各地要根據國家“特崗計畫”的原則精神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總體部署,全面推進地方“特崗計畫”,採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為中國小及時補充合格教師,著力解決教師隊伍結構性矛盾,並有效地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一掌握本地區中國小教師崗位需求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全省中國小教師自然減員補充。從2009年開始,各地中學和國小教師補充應全部採取公開招聘的辦法,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高校畢業生(含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期滿人員),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逕自行聘用教師。
中國小教師補充要充分考慮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人員編制情況和學科結構等因素,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需設崗,規範招聘程式,嚴格招聘條件,確保新教師的質量。要抓住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的有利時機,加大教師用人制度改革力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要加強對擬聘教師的崗前培訓,免費進行教師資格認定,確保持證上崗。
四、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實做好“特崗計畫”實施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教師公開招聘、崗前培訓、跟蹤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加強對實施縣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省級財政部門要負責統籌協調特崗的經費保障,落實資金,規範管理;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師招聘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中國小編制工作的監督、檢查;設定特崗縣的縣級有關部門,要為特崗教師提供周轉宿舍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條件。
要加強“特崗計畫”實施工作的動態管理。對“特崗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各實施省(區、市)要建立特崗教師資料庫,及時掌握特崗教師的基本信息;要定期檢查督促特崗教師工資待遇等各項政策落實情況,確保特崗教師在工資待遇、職稱評聘、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等方面與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鼓勵吸引大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從教。
五、大力加強“特崗計畫”宣傳,形成良好的環境氛圍
各地要採取多種方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各類媒體,廣泛宣傳“特崗計畫”的方針政策和工作成效,將特崗教師招聘工作與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結合起來,吸引更多優秀高校畢業生報名應聘。要大力宣傳各地推進“特崗計畫”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創新教師補充機制。要採取切實措施,提高特崗教師教書育人的能力,幫助他們儘快成長為骨幹教師,同時注意發現特崗教師中的優秀典型,加大特崗教師典型宣傳力度,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