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稅若干徵稅問題的規定

《關於營業稅若干徵稅問題的規定》是1994年11月1日稅務總局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4]159號
【發布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1994-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徵稅問題的規定
(1994年11月1日國稅發[1994]159號)
一、關於運輸業務納稅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從事運輸業務並計算盈虧的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
(二)在銀行開設有結算帳戶;
(三)在財務上計算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經營利潤。
二、關於聯運業務徵稅問題
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聯運業務,是指兩個以上運輸企業完成旅客或貨物從傳送地點至到達地點所進行的運輸業務。聯運的特點是一次購買、一次收費、一票到底。
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即指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後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後的餘額。
三、關於與運營業務相關勞務徵稅問題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中“交通運輸業”稅目注釋第三款所稱“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是指下列勞務:
(一)通用航空業務;
(二)航空地面服務;
(三)打撈;
(四)理貨;
(五)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勞務。
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勞務均不屬於“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四、關於搬家業務徵稅問題
搬家業務是搬家公司利用運輸工具或人力實現了空間位置的轉移的業務,它具有裝卸搬運的特徵。因此,對搬家業務收入,應按“交通運輸業”稅目中的“裝卸搬運”徵收營業稅。
五、關於自建建築物徵稅問題
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視同提供應稅勞務的自建建築物,是指單位或個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後建成並未繳納“建築業”營業稅的建築物。
六、關於有線電視安裝費徵稅問題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受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對有線電視安裝費,應按“建築業”稅目徵稅。
七、關於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條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實行契約完成後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契約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八、關於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認定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1號《關於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徵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有關營業稅部分第條規定中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是指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統一下達計畫的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工程。為了方便征管,單位或個人承包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在辦理有關免稅事宜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軍一級軍事機關出具的國防工程、軍隊系統工程的證明,否則不予免稅照顧。
九、關於工會療養院徵稅問題
工會療養院(所)是承擔為工會系統療養人員治病、防病、康復等任務的單位。配備有一定比例的專職醫護人員、設有專門的疾療機構,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防疫等醫療服務都是經過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登記、並接受檢查、指導,還承擔部分醫療、防疫等任務。因此,對工會的療養院(所)可視為“其他醫療機構”,其“醫療勞務”可按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範圍免徵營業稅。
十、關於廣告代理業的營業稅問題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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