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

《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2月16日正式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總體目標,任務,體制機制,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監督機制,監督職能,監督制約,

檔案發布

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統籌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檢察改革任務,最高檢對《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作了修改,並報經中央政法委批准,形成了《意見》。

檔案內容

總體目標

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檢察機關憲法地位進一步落實;檢察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既相互配合又依法制約的體制機制更加健全,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和措施更加完善,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檢察權運行機制和自身監督制約機制更加健全,法律監督的針對性、規範性和公正性、權威性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對人權的司法保障機制和執法為民的工作機制更加健全,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檢察工作的親和力和人民民眾對檢察工作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符合檢察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檢察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和公正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基層基礎工作顯著加強。

任務

一是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二是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三是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四是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五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六是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體制機制

《意見》指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完善防範外部干預司法的制度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管理制度

《意見》提出,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將檢察人員劃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建立檢察官員額制度,合理確定檢察官與其他人員的比例。建立檢察官專業職務序列及與其相配套的工資制度。完善檢察官職業準入和選任制度。初任檢察官由省級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檢察院任職,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檢察院的優秀檢察官中遴選。建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檢察官制度。建立檢察官憲法宣誓制度、預備檢察官訓練制度。

運行機制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組織,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責任體系。建立嚴格規範的案件受理、辦理、管理工作機制,完善案件流程監控、質量評查工作機制。完善檢察業務考評機制。

監督機制

《意見》明確提出,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配合立法機關,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推動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建立職務犯罪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制度,規範指定管轄、交辦、提辦工作。

監督職能

《意見》提出,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健全冤假錯案防範、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建立完善對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的法律監督機制,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強化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過程的司法監督,及時糾正違法行政強制措施。探索對行政違法行為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式,明確監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的反饋機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健全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

監督制約

《意見》明確要求建立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禁檢察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與有關部門配合建立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檢察人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完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完善辦案信息查詢系統,建立檢察機關辦理的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制度。
最高檢強調,深化檢察改革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最高檢的決策部署,自上而下進行,積極穩妥推進,不得各行其是。凡試點改革項目,應按規定層報最高檢批准或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