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86.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6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86.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86.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85)魯法民字第36號《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一、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
三、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再行抗訴的,應當免交抗訴案件受理費。 [1] 參考資料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覆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4-09-02]V...
關於華東區徵收訟費問題,除上海、青島、福建等地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徵收訟費外,其他地區多不徵收,你院受理案件,擬(一)分院本身不收;(二)各地已收與未收者不變;(三)收費地區來分院抗訴之第二審案件亦由原審法院代徵收與原審...
二、關於當事人不交納或不能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抗訴費,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應否收費的問題。原告起訴或當事人提起抗訴後,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抗訴費,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個前提。如果當事人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或抗訴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兩個問題的批覆 頒布時間 1982年12月17日 實施時間 1982年12月17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抗訴後,第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了改判時,可否變更第一審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等問題的批覆》在1985.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抗訴後,第二審法院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
易新先生所提幾個問題答覆如下:一、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頒布統一的民刑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現在都按各當地的具體情況分別定有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因之對於民事案件是否要收審判費,各地辦法尚不一致。據了解上海市人民法院對於涉及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覆》在1985.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
第三條 當事人在本省管轄區域內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公民之間的,每件收五元。法人之間的,每件收二十元。拆遷糾紛,宅基糾紛,以及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財產案件受理...
(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退還受理費的案件。第二十二條 涉外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適用本辦法。但是,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與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收費規定不相同的,實行對等原則。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3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5.01.24 實施時間 1985.01.24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後,你們向本院請示:(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管理,提高訴訟費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為法院的業務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回重審後原審時未抗訴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在1998.04.2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回重審後原審時未抗訴一方當事人提出抗訴應否交納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 頒布...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抗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覆 1999年1月15日 法釋〔1999〕1號 已被刑事訴訟法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式問題的批覆 1999年1月29日 法釋〔1999〕...
不再追收。(《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制訂的。本規定僅對亟需解決的訴訟收費問題作些補充,對《辦法》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近期內全面修訂。)1999年7月28日 ...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135條調整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交納...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與使用,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中文名 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8.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