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覆》在1985.05.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5.30
  • 實施時間:1985.05.3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院請示:(一)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勝訴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負擔?(二)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負擔?(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不服,提起抗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抗訴案件受理費是否發還抗訴人?
上述第(三)問題,本院法(研)復〔1985〕21號《關於民事抗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覆》,已有明確答覆。現對第(一)、(二)問題,答覆如下:
第二審程式是抗訴人要求上一級法院審查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抗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訴訟程式;也是上一級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式對第一審法院的審判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判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式。所以第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的審理客體,是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據此,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即應視為抗訴人在第二審敗訴,就應當由抗訴人負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對上述第(一)問題,應當由提起抗訴的原審判決勝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對上述第(二)問題,應當由提起抗訴的雙方當事人分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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