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在1998.06.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6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是檢察機關教育整頓的一項重要內容。為使這項工作取得實效,切實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現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搞好組織整頓,純潔檢察隊伍
對檢察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或免予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的,應分別情況,或開除公職,或予以辭退,或予以調離。
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4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一律辭退。
對違反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夠給予開除處分的人員,限三個月內調離或予以辭退。
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1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依法免除其職務。
對基本素質不適應工作要求的人員,或雙向選擇落聘人員,實行離崗培訓。培訓合格的,安排適當工作進行試崗;培訓不合格的,或經試崗仍不適合的,限三個月內調離或予以辭退。
以中央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委核定的編制數額為準,堅決穩妥地對超編情況進行清理。凡超過規定編制數額的,必須清理壓縮至編制數額內。在清理壓縮中,對應當調出的人員,要商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及時調出;一時調不出的,先待崗,再限期予以調離。
不再從社會上聘任檢察助理員、檢察聯絡員等。對過去聘任的,要做好工作,予以解聘。
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明令撤銷的稅務檢察室和設定在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檢察室,以及偵查工作點等,尚未撤銷或變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須全部撤銷。
暫不新設派駐鄉鎮檢察室,對現有鄉鎮檢察室中的非檢察機關編制人員,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
二、進一步加強幹部人事管理
各級檢察院要結合組織整頓,堅持黨管幹部和依法管理檢察人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幹部人事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人,把好“入口”關。各級檢察機關錄用檢察人員,必須在編制數額內,嚴格按照人錄發[1993]2號、[1994]2號、[1995]97號檔案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1993年7月1日以後未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入檢察機關的人員,現在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必須在三個月之內予以調離或辭退。
嚴格按照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任免檢察官。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必須經過全國統一考試,並嚴格考核。1995年7月1日以後未經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被任命為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必須參加1998年度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全國統一考試。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合格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免去其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職務。
實行輪崗制度。輪崗的重點是中層領導幹部,輪崗對象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凡擔任各級檢察機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檢察人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要實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縮短輪崗年限。對在檢察機關偵查部門和人、財、物管理等部門工作的檢察人員,應進行適當交流。檢察人員應當服從輪崗的決定,對在限期內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要予以免職或辭退。實行輪崗制度要有計畫有組織地進行,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工作骨幹的相對穩定性。
實行中層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制度和幹部雙向選擇制度。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組織全部或部分中層領導職位的競爭上崗;在內設機構中,實行幹部雙向選擇。
三、加強領導,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組織整頓和加強幹部人事管理,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檢察院必須緊緊依靠當地黨委、人大的領導和監督,主動爭取組織人事部門的支持,有計畫、有步驟地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確把握和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把各項工作做細、做紮實。要加強領導,實行領導責任制,檢察長是第一責任人,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上級檢察院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任務的落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要在今年(1998年)8月底前,就本地區的組織整頓和加強幹部人事管理的情況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寫出專題報告。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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