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通知

《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通知》在1998.09.2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9.28
  • 實施時間:1998.09.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中組部、人事部聯合發出了《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指導思想、適用範圍、基本條件和資格、程式和方法以及組織領導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並專門召開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工作會議,對這項工作進行部署。高檢院《關於搞好組織整頓加強幹部人事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對在全國檢察機關推行中層領導幹部競爭上崗制度提出了要求,許多檢察院先後實行了該項制度。上述《意見》的出台,無疑為全國檢察機關普遍推行和進一步規範競爭上崗制度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範。在全國檢察機關普遍推行競爭上崗,是鞏固和深化教育整頓的成果,加強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對於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形成競爭激勵機制,促進檢察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和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克服選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意見》的各項規定,深刻領會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工作會議的精神,充分認識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抓住機遇,勇於探索,積極、穩妥地推行和進一步規範競爭上崗。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競爭上崗的指導思想,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原則
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要圍繞建設一支“政治堅強,公正清廉,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的專業化檢察隊伍的目標,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檢察官法》為依據,認真貫徹執行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機關幹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競爭機制,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備、實績突出、民眾擁護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激勵檢察人員愛檢敬業、恪盡職守、開拓進取、奮發向上。
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以下原則:第一,黨管幹部的原則。競爭上崗是檢察機關選拔任用幹部的一種方式,必須始終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確定競爭原則、選拔標準和競爭上崗方案,具體人選要在履行各項程式的基礎上,由黨組集體研究確定,按照規定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和決定任命,並切實加強黨組對競爭上崗工作的領導。第二,幹部隊伍“四化”和德才兼備的原則。要堅決破除論資排輩、平衡照顧的思想,鼓勵年輕幹部積極參加競爭,切實把那些忠於檢察事業、精通檢察業務、德才兼備、實績突出、民眾擁護的幹部選拔到中層領導崗位上來。第三,依法競爭的原則。競爭上崗過程中凡涉及到《檢察官法》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第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競爭職位及其任職條件,競爭的程式、辦法、過程和考試成績,競爭結果等都要在幹部中公開,使所有符合任職條件,願意參加競爭的幹部都能平等地參加競爭,並根據考試和演講答辯的成績以及民主測評的結果,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和任用人選。第五,民眾參與和民眾公認的原則。確定考察對象和任用人選要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多數民眾不擁護的,不能選拔任用。
二、精心準備,積極、穩妥地推行競爭上崗
競爭上崗是選擇任用幹部的一種新的方式,各級檢察機關推行競爭上崗,必須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精心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首先,要明確競爭上崗的適用範圍。目前,檢察機關的競爭上崗應限於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職位,不包括檢察機關的領導職位,也不包括檢察法律職務。檢察機關的中層領導職位遇有下列情況,可以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①職位出現人員空缺;②機構調整、重組或者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的;③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的;④需要選拔專業性較強或熱門職位的人選;⑤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競爭上崗原則上在本機關內部進行,對於專業性較強,本機關內部無合適人選的職位,可以在檢察系統內部選拔,但一般不在社會上公開選拔。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職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的範圍。具體確定競爭上崗職位的範圍,要結合實際,正確處理好黨組委任和通過競爭上崗選拔任用的關係。實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層次、數量以及具體範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檢察院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確定。
其次,要確定參加競爭上崗所需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根據《意見》和《檢察官法》的規定,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檢察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②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競爭檢察業務部門領導職位的,應當具備《檢察官法》規定的檢察官的基本條件。通過公開競爭晉升職務者,原則上還應具備黨和國家規定的職務晉升的資格條件。為鼓勵競爭,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必要時可適當放寬參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越一級參加公開競爭。③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對於每一個競爭職位,都應當制定出具體的任職條件,以便於操作。
第三,精心制定實施方案。擬實行競爭上崗的檢察機關要按照《意見》和本通知關於競爭上崗的指導思想、適用範圍、程式方法和組織領導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進行調查摸底,切實摸清機構、職位和人員素質等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經過充分醞釀和研究論證,確定競爭上崗的目標、規劃和步驟,並制定具體可行的競爭上崗的實施方案,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
第四,切實做好思想工作,取得廣大檢察幹警的支持和參與。競爭上崗要獲得成功,取得預期效果,必須切實做好廣大檢察幹警的思想工作,使他們充分認識到競爭上崗的重要意義,積極報名參加職位競爭,積極參與、配合競爭上崗工作。要認真組織檢察幹警學習《意見》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要廣泛徵求檢察幹警的意見。
三、規範程式,保證競爭上崗的質量
通過競爭上崗選配幹部,實質上是對競爭者進行全面、準確、客觀、公正評價的過程。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意見》規定的公布職位、公開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演講答辯、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決定任命這八道工序組織競爭上崗,不得隨意簡化、更改。工作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認真做好動員發動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幹部都有機會參加平等競爭。
二、要認真做好對參加競爭人員的測試、評價工作,提高選人的準確性。考試應重點測試幹部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的情況,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命題要科學;演講答辯應當主要測試競聘者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臨場應變的能力、邏輯思想能力、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對競爭職位的了解、勝任程度等;民主測評主要是了解民眾對競聘者的德才評價情況、認可程度。要注意對測試、測評情況作全面分析,準確評價幹部,防止簡單地以考試成績、演講答辯結果取人,或者照顧資歷、年齡甚至以票取人。
三、是做好組織考察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決定幹部任用。要根據考試和演講答辯的成績以及民主測評的結果,按照考察對象多於擬任職務人數的原則,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組經過集體討論,決定競爭職位的人選,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報批和任命,並及時將結果向民眾公開。
四、加強領導,確保競爭上崗工作的順利進行競爭上崗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改革,關係到檢察隊伍的穩定與發展。各級檢察機關對這項改革,態度要積極,安排要縝密,步子要穩妥,工作要細緻。
各級檢察院黨組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在認真研究分析的基礎上拿出具有操作性的實施方案,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切不可一哄而上。
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使檢察機關的競爭上崗逐步規範化、制度化。對於工作中的有關政策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要嚴明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在競爭上崗過程中發生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檢察官法》的各種行為。
要加強與地方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聯繫,及時匯報和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領導和支持。遇有不同意見,要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協商加以解決。
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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