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於2016年10月11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院部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套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式。統一司法鑑定標準和程式。完善見證人制度。
四、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鑑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式。
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式,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十一、規範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十二、完善對證人、鑑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鑑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噹噹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範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十六、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對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加強人民檢察院對逮捕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規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工作,保證刑事抗訴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十八、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於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對擾亂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駐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對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辯護職責的辦案人員,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二十一、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式、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簡化審理。

內容解讀

解讀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一改革意見是怎樣出台的?主要亮點是什麼?對於防範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有著怎樣的意義?對此,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有關負責人。
問:改革意見有哪些特點?
答: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有四大特點:一是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確方向,立足我國國情和司法實際,堅持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憲法原則不動搖,在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自我完善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制度機制的完善。二是涵蓋內容十分豐富,涉及偵查、起訴、審判、辯護、法律援助、司法鑑定等多個領域、多個環節。三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範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四是注重統籌兼顧,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司法文明進步與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相統一,既充分考慮現實條件,又遵循訴訟原理和司法規律,力爭各項改革措施切實可行。
問:就偵查環節而言,改革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對庭審提出了要求,同時強調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就必須按照裁判要求和標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確保案件裁判公平正義。
一是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並強調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為公正裁判奠定堅實基礎。為進一步規範偵查機關取證行為,保證取證合法性,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通過對有關偵查活動過程錄音錄像,有效固定和還原偵查機關偵辦重大案件時收集、提取證據的過程,進一步增強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和說服力,促使辦案人員規範取證。此外,意見對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統一司法鑑定標準和程式以及完善見證人制度等提出了要求。
二是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為嚴防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
三是保障當事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健全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問:從檢察職能角度來看,意見有何亮點舉措?
答:第一,著眼於規範偵查取證行為,意見提出一系列防範刑訊逼供制度機制。一是針對實踐中對證明標準把握不統一的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二是為確保訊問合法進行,要求完善訊問制度。三是首次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
第二,著眼於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式,提出一系列加強檢察機關審前把關和發揮過濾功能的制度機制。一是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二是完善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三是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式。
第三,著眼於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出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制度機制。為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必要探索被告人認罪與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著眼於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作用,提出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機制。
問:立足法院審判工作,意見如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答:根據意見,法院審判工作要重點抓好四方面:一、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首先,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據採納標準,把好證據審查判斷關。其次,嚴格執行法定的證明標準,依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再次,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發生。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嚴格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從掛等錯誤做法,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得違心下判或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
二、著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首先,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對完善訊問程式提出明確要求。法院應當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對各類非法證據依法認定、嚴格排除,促使辦案人員嚴格執行法定取證程式。同時要立足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減少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中的法律爭議。其次,完善值班律師制度,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發揮值班律師的職能作用,有效減少審判過程中的程式性爭議。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健全依申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辦案機關通知辯護工作機制,依法保障辯護人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三、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首先,要完善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要積極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落實強制證人到庭制度,完善出庭作證保障機制,有效解決證人出庭率等問題。其次,要規範法庭審理程式,落實公正審判的內在要求。根據意見,要規範法庭調查程式,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利;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辯論權,有效解決爭議問題;要完善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四、完善審判程式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式性爭議。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機制。
問:意見對於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有何重要意義?
答:立足司法行政機關職責,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和司法鑑定三方面。
——進一步強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
強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職責。意見突出了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明確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意見“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的要求,將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有效作用創造積極條件。
強化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中質證權。意見對於有效解決當前律師辯護中存在的“發問難”和“質證難”問題,促進庭審實質化具有重要作用。
強化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辯論權。意見對增強律師辯護的有效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產生積極影響。
強化辯護律師訴訟權利保障。意見提出要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強化律師的行為規範。意見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於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強化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刑事辯護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為此,意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一規定將對充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發揮重要作用。
——進一步強化司法鑑定的職能作用。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存在不同鑑定機構在程式、標準上不統一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為此,意見提出要統一司法鑑定程式,落實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這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活動、統一證據裁判規則、防止因鑑定問題導致冤假錯案、有效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意見提出建立證人、鑑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彌補了鑑定人在刑事審判中出庭作證費用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規範的不足,有利於調動鑑定人出庭積極性,提高鑑定人出庭作證率和審判效率。

解讀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審判尤其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事關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範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套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說,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最佳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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