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水利部辦公廳印發,從水土保持規劃、監管、治理、監測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職責。
《關於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通知》由水利部辦公廳印發,從水土保持規劃、監管、治理、監測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職責。
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1月19日發布,自1993年01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了從根本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治理水土流失對於...
《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是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檔案。在中央層面制定出台意見,對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系統謀劃和總體部署,進一步明確總體要求,提出主要目標,部署重大舉措,明確實施路徑,對於統一全...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強化流域治理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流域管理機構在水資源統一調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水資源調度管理能力和水平,落實好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度管理責任。《通知》圍繞六個方面,提出了十七條工作要求。在...
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機構和搞好分工協作的通知》(贛府發[1983]98號)精神,根據當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強水土保持機構,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機構或雖已建立但不健全的,應予建立和健全。在農、林、水、工礦、...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雲政發〔1997〕125號1997年8月14日)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水土保持是治理環境、維護人類生存和發展基本條件的偉大事業。搞好水土保持對於促進...
對現有水土保持機構,要通過改革強化職能,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預防監督體系:東部農業區地、縣、鄉以現有水土保持機構為主,設立監督檢查機構;西部和青南牧區以州、縣水利(農牧)部門為主,設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機構或配備監督檢查員;有...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應充實加強水土保持機構和力量,認真履行綜合治理、監督管理、監測和科研教育等職責。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加強預防監督和管理。要堅持“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 (水保[2003]236號)檔案內容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2000年以來,水利部黨組根據中央治水方針和經濟...
三、各地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在搞好生產和建設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制止新的水土流失。四、加強領導,健全機構。黃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員會仍由有關省、自治區主管副省長、副主席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
通過典型案例,強化以案釋法、以案示警。5.提升監管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修訂水土保持監理規範。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生產建設項目監管計畫管理,統籌確定檢查對象和頻次,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重點監管。要加強監管能力...
2023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廣西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實施方案》。發布信息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廣西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
水土保持是山區發展的生命線,是國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我們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國務院國發[1993]5號檔案"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過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層層設防,節節攔蓄,增加...
建立健全生產建設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水土保持信用評價制度,明確評價要素、指標、方法和標準,加強信用監管。將水土保持違法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台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記入誠信檔案,實行聯合懲戒。三、關於生產建設項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小流域治理和河道疏浚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1995〕194號1995年10月24日)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為保護水土資源,提高抗禦自然災害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有農辦、計委、水利、財政、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參加的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農村“四荒”資源治理開發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水利部門的水土保持機構合署辦公,負責處理日常...
並請有關單位轉發轄區內的乙、丙級編制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遵照執行。管理辦法 (2008)中水會字第 0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處,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各流域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動態管理,定期進行巡查和監督,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推動水土保持科技事業發展,進一步提升水土保持科技貢獻率,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
鄉(鎮)水土保持機構和水土保持員具體負責本鄉(鎮)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條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堅持自力更生與國家補助、自治縣財政配套和受益民眾投勞相結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增加對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為適應新形勢對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新要求,總結推廣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經驗,進一步提升全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水平,發揮水土保持在...
其他監測成果由監測機構按程式和要求及時報送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後的各類監測成果按有關規定報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統一或分級錄入全國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統。第十三條 監測機構報送的成果主要包括:(一)水土流失...
各地可依託河湖長制、水土保持議事協調機構等平台,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成果共享的原則,加強部門協作,完善政策舉措,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相關項目實施。縣級水利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加強與農業農村、林草、...
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明確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規劃發〔2021〕129號)、《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等相關政策,積極通過各種方式加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主體。主要職責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