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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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與規範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管理,充分發揮監測對生態文明建設和水土保持的基礎支撐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水利部辦公廳
2019年7月23日

辦法發布

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與規範水土保持監測成果的全過程管理,充分發揮監測在水土保持中的基礎支撐作用,依據水土保持法及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水土流失調查與動態監測、觀測點監測、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水土流失事件監測及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等成果的管理。
水土流失調查指定期開展的全國和省級水土流失調查。
動態監測指以行政區域或重點區域為對象,按年度開展的水土流失變化監測。
觀測點監測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定的各類水土保持觀測點的監測。
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指根據管理需要,針對某一生產建設項目或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開展的監測。
案件辦理監測指對水土流失違法事實認定的監測。
水土流失事件監測指針對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危害監測。
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指根據需要對某一區域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開展的合法合規判別監測。
第三條 監測成果按照統一標準、分級負責、規範有序、強化套用的原則管理。
第二章 監測管理與實施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測組織和成果管理,主要包括:
(一)確定監測目標任務;
(二)制訂管理制度技術規範
(三)負責監測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四)負責監測成果的審查、報送、發布和套用;
(五)負責監測機構能力建設。
第五條 監測機構承擔監測實施和成果技術管理,主要包括:
(一)負責監測實施及成果整編、匯總、報送和保管;
(二)負責監測成果的質量控制與審核;
(三)負責對下級監測機構監測實施、成果管理等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承擔水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監測成果技術服務工作。
各類監測工作應由監測機構承擔,其中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開展。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土流失調查與動態監測、全國或重點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重大案件辦理和水土流失事件監測的組織實施;流域管理機構承擔動態監測、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水土流失事件監測和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以及國家級觀測點監測運行管理。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水土流失調查與動態監測、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水土流失事件監測及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轄區除國家級外的觀測點監測運行管理。
第七條 監測實施應當遵守水土保持監測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確保監測成果準確、完整。
第八條 全國水土流失調查定期開展,省級水土流失調查可在全國水土流失調查的基礎上根據需求增加頻次;動態監測每年開展一次;觀測點監測基於日常觀測技術要求進行;監管重點對象監測、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根據管理需要確定的任務開展;案件查處監測根據需求開展,水土流失事件監測應及時開展。
第九條 監測應當採用可靠的設施設備和有效的技術手段。監測機構應當對監測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正常運行。
觀測點監測應積極推廣採用自動化設備,觀測點監測以外的區域性監測應當採用現勢性強、精度及同步性滿足要求的遙感影像。
第十條 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體系,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應按照監測數據生產流程建立監測質量責任制,對監測數據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
第三章 成果審查與報送
第十一條 按照分級管理職責對區域性監測成果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成果的合理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條 全國水土流失調查成果由水利部負責審查;省級水土流失調查成果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動態監測和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成果由組織開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
其他監測成果由監測機構按程式和要求及時報送相應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經審查後的各類監測成果按有關規定報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統一或分級錄入全國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監測機構報送的成果主要包括:
(一)水土流失調查和動態監測成果包括監測數據、分析評價報告及圖件。
(二)觀測點監測成果包括整彙編後的數據。
(三)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和水土流失事件監測成果包括監測數據、報告、圖件及影像資料。
監測機構或承擔監測技術服務單位報送的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成果包括疑似違法違規的項目清單及相應的位置和影像資料等。
第四章 成果發布與套用
第十四條 水土流失調查和動態監測成果由組織開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許可權和程式發布。
省級水土流失調查成果發布前報水利部備案。省級動態監測發布成果應與全國動態監測成果相一致。
第十五條 監測成果可通過公告、公報、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水土流失調查和動態監測成果套用於水土保持政策制定、規劃編制、考核評估等工作;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成果應及時套用於生產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和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管理與效益評價等工作;觀測點監測成果應及時套用於水土流失調查和動態監測指標因子確定等;水土流失事件監測成果應及時套用於水土流失防治及相關決策。各類監測成果應為科學研究服務。
第十七條 加強執法共享聯動,及時將區域生產建設活動監管監測、監管重點對象監測、案件辦理監測成果套用於水土保持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成果保管
第十八條 建立各級統一的監測成果資料庫,通過水土保持信息系統進行管理,按許可權進行查詢、分析、共享和套用。
第十九條 監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成果接收、歸檔、查詢、備份、資料庫及信息系統維護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監測成果共享機制,完善數據共享技術服務,促進政府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
第二十一條 涉及監測成果管理各環節的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規定,對涉密監測成果進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測實施及成果審查、報送、發布、套用與保管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省級水土流失調查成果未經水利部備案、監測成果弄虛作假或損毀丟失、動態監測成果未經審查審核擅自發布等情形,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改,並視情節進行約談、通報,按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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