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

《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初級產品供給保障和價格穩定的決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煤炭產能管理機制,推動煤炭產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夠彈性,不斷夯實能源安全保障基礎,而制定的實施意見。

2024年4月,《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4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於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的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檔案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在能源保供中發揮“壓艙石”和“穩定器”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富煤貧油少氣是我國國情,要夯實國內能源生產基礎,保障煤炭供應安全”。近年來,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紮實推進,能源消費保持較快增長,疊加極端天氣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局部地區個別時段存在煤炭供應偏緊的情況。建成一定規模的煤炭儲備產能,可在國際能源市場劇烈波動、惡劣天氣多發、供需形勢急劇變化等極端情形下“向上彈性生產”,快速釋放儲備產能,有效提升煤炭應急保障能力,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同時,煤炭產能儲備可有效提升煤炭供應靈活性,保障煤電更好發揮支撐調節作用,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促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二、總體要求
《實施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能源安全新戰略,強調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大型現代化露天煤礦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礦為實施重點,在新建和在建煤礦項目中優選一批產能儲備煤礦,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大力提升安全綠色生產素質,保持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增強煤炭供給彈性和靈活度,有效應對煤炭供應中的周期性和季節性波動等情形。
統籌考慮產能儲備煤礦建設實際,《實施意見》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產能儲備制度,形成一定規模的可調度產能儲備,到2030年力爭形成3億噸/年左右可調度產能儲備。煤炭產能儲備制度是加強供給端管理的一項創新舉措,目的主要是提升煤炭供給彈性,《實施意見》提出的產能儲備目標是一個產能的概念,產能儲備僅為應對極端情形的一種儲備措施,日常情況下並不啟用。
三、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主要包括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工作規則、管理程式、配套支持政策等內容。
(一)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工作規則。一是明確了產能儲備煤礦設計產能、常規產能和儲備產能的定義,其中常規產能是指非應急狀態下煤礦正常生產的產能,儲備產能是指在常規產能基礎之上預留的規模適度、用於調峰的產能,常規產能與儲備產能之和為設計產能。二是為規範產能儲備煤礦建設,分別從規劃、核准、建設、驗收、生產等5個階段確定了相關工作規則。產能儲備煤礦的核准及採礦、環評等手續均需按設計產能辦理,各生產系統及相關設備需按照設計產能進行建設和配備。三是明確提出安全建設生產相關要求,產能儲備煤礦在建設期間需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在生產期間要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不斷增強安全供應保障能力。
(二)產能儲備煤礦管理程式。按照企業提出申請、地方具體組織、國家統籌確定的原則,提出了產能儲備煤礦的申報條件、申報流程、啟用機制以及中長期契約簽訂相關要求。申報產能儲備的煤礦應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核准許可權的新建、在建煤礦項目,煤炭產品主要用於保障發電供熱及民生用能需求。煤礦儲備產能規模按占煤礦設計產能的比重,劃分為20%、25%、30%三檔。產能儲備煤礦建成後,國家根據煤炭市場供需變化等情況對儲備產能實施統一調度。當煤炭供應緊張時,組織產能儲備煤礦“向上彈性生產”,快速釋放儲備產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當煤炭供應充裕時,組織產能儲備煤礦按照常規產能生產,減少化石能源消費,為新能源發展騰出空間,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三)配套支持政策。分別從產能置換、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手續辦理、新增產能指標等方面提出相關配套優惠支持政策,提高各產煤省區和煤炭企業建設產能儲備煤礦的積極性。在產能置換政策方面,新建和在建煤礦可根據儲備產能建設規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實施產能置換。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手續辦理方面,允許產能儲備煤礦在現有規劃規模的基礎上增加不超過30%的規模。在新增產能指標上,產能儲備煤礦的儲備產能不占用所在省區新增產能指標。
四、組織實施
《實施意見》分別從加強組織協調、壓實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等3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形成推動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的工作合力,保障煤炭產能儲備制度落實落地。一是加強組織協調,建立煤炭產能儲備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統籌指導,協調做好全國煤炭產能儲備管理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建立省級工作機制,指導轄區內企業做好產能儲備工作。二是壓實工作責任,產能儲備煤礦的項目單位嚴格履行主體責任,紮實推進產能儲備煤礦建設,按國家統一調度組織生產。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產能儲備煤礦的日常監督。三是強化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國煤炭產能儲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檢查,確保產能儲備各項要求落實落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建立煤炭產能儲備管理工作機制,強化統籌指導,協調做好全國煤炭產能儲備管理工作。有關產煤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可根據實際建立省級工作機制,指導轄區內企業做好產能儲備工作。
  (二)壓實工作責任。產能儲備煤礦的項目單位要嚴格履行主體責任,紮實推進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確保如期保質保量完成建設任務,按國家統一調度組織生產,有效發揮產能儲備煤礦作用。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履行好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產能儲備煤礦日常監督,逐礦建立工作檯賬,調度掌握產能儲備煤礦在非應急和應急兩種狀態下的生產情況,相關台賬信息定期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三)強化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全國煤炭產能儲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解決產能儲備煤礦建設生產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產能儲備各項工作有序開展。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檢查,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設生產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規定予以處罰,確保產能儲備各項要求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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