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21號)關於“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的要求,經中央政法委員會同意,建立律師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律師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方案
  • 同意機構:中央政法委員會
主要職能,成員單位,工作規則,工作要求,

主要職能

聯席會議主要承擔以下職能:
(一)溝通交流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中的普遍性、政策性問題,及時協調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切實維護律師執業權利;
(二)建立健全律師執業監管跨部門協調機制,溝通交流律師執業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處理意見;
(三)落實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各項任務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律師制度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成,法務部為牽頭單位。法務部分管部領導為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司長兼任。聯席會議設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絡和具體工作對接,聯絡員人選由各成員單位確定。

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同志主持。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的事項。會議紀要經與會單位同意後由牽頭單位印發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同時抄報中央政法委。重大問題經聯席會議討論後,由牽頭單位報中央政法委決定。
聯絡員會議由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集,收集、分析成員單位提出的工作意見建議,研究提出聯席會議的議題及需議定的事項,具體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工作任務。

工作要求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支持聯席會議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認真研究涉及律師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執行、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編髮工作簡報,及時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聯席會議工作落實情況。
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區工作情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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