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關於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是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 主題分類:文秘工作
  • 發布日期:2014年05月19日
  • 發布機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檔案原文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大力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4年4月28日)
民營經濟是就業經濟、富民經濟,也是強省經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對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了明項幾蘭確要求,省委八屆六次全會就激活市場主體,推動民營企業創新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民營經濟是我省的差距所在,也是潛力所在。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是全面深化改革灶譽埋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現實要求,是打造經濟成長極、實現跨越趕超的重要途徑,是促進轉型升級、實現綠色崛起的根本出路,是建設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實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的基本戰略。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和發展目標
推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核心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前提是進一步激活市場主體,大力倡導全射影民創業、勞動致富的社會風尚;基礎是不斷最佳化發展環境,努力提升政府服務效能;重點是破解要素制約,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關鍵是抓好各項政策落實,儘快讓改革的紅利轉化為民營經濟發展的活力。
經過努力,到2017年力爭全省民營經濟實現總量快速增長、質量顯著提升,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達到72%以上,上繳嘗巴轎稅金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達到75%以上,全省民營經濟單位數量增長60%以上。
二、主要任務
(一)放開行業準入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取消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一步精簡和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削減資質認證項目,推行備案制,下放審批許可權,規範審批行為。
2.堅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許”的原則,儘快制定省級有關行業負面清單,積極引導民營企業進入負面清單外的行業和領域,建立向社會公開推介項目的長效機制。對特許經營領域制定具體辦法,保證民營企業依法進入的平等機會和權利。
3.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交腿戰寒煮通運輸、能源、水利、生態、電信、醫療、文化、教育等領域,鼓勵民營企業以獨資、控股、參股和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進入。對可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公布高速公路、鐵路及城市軌道交通、港口、機場、供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力、天然氣等項目清單,引導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激活市場主體
1.繼續施行“零成本”註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設立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最低註冊資本、繳足出資期限的限制,按照國務院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2.清理和取消對企業設立和經營不必要的前置審批,2014年上半年實現由“先證後照”變“先照後證”。
3.除國家已有規定外,允許涉及前置審批的行業實行籌建登記,方便市場主體先取得營業執照,再辦理許可檔案以及開展不涉及生產經營的籌備活動。對一般經營項目,允許申請人自行選擇國民經濟大類、中類或小類項目作為經營範圍。
4.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簡化登記手續,改企業年檢為年度報告制度,允許“一址多照”。
5.抓好“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的各項工作,加大對“個轉企、小升規”的乎廈探政策扶持力度。
6.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和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快和提升創業輔導基地、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建設,組織開展以“訂單式”服務為重點的創業輔導和創業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失業和困難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創業成功率。
7.加大創業資金支持,從市贈趨2014年起省財政通過整合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設立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逐年增加。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和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各市、縣(市、區)也要根據財力情況相應設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政府設立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並交由專業基金團隊管理,實行政府資本和民間資本同股同酬、風險共擔。
8.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現代裝備製造、能源、信息技術、海洋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資產收購、產權轉讓、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兼併、收購、整合,發展民營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充分利用我省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機遇,推動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及時發布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招股招商及國資項目與非公資本合作信息,支持民營資本全面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和改制。在國有企業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產權轉讓和利用存量資產引進外部資本時,支持民營企業平等競爭,發展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
9.推動列入省“三個一百”領軍企業的民營企業快速發展。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要對“三個一百”重點民營企業在項目用地安排、生產要素協調、產品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一企一策”式的對口幫扶。支持和幫助省內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主動對接世界和中國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資金、技術、管理、人才和信息轉移,促其儘快做大做強。
(三)落實用地政策
1.把符合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利用規劃。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等有關檔案要求,落實好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用地和縣域工業集聚發展用地。
2.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中小微企業產業園,集約利用土地和各種生產要素,為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創造條件。
3.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產業,其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民營工業項目、文化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的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擬定的出讓價不得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四)強化金融服務
1.各市、縣(市、區)要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持。要把為當地民營經濟發展貸款規模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市、縣(市、區)各類財政資金主要存儲、結算銀行,按照一事一議、綜合評價的原則,確定存儲額度。各市、縣(市、區)要安排財政資金,按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年度增長額度給予風險補償。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兩個不低於”的要求安排中小微企業信貸規模,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利用動產、倉單、稅單、保單、股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以及應收賬款、供應鏈保理融資和票據貼現等融資服務。
3.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探索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為15%。適度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持股比例,對設立扶貧小額貸款的,允許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40%;允許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30%。引導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掛牌上市,支持有關公司向其提供再貸款。到2017年,實現新型金融機構全省縣域全覆蓋。
4.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私募債券、集合債券和中期票據。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對發行企業給予費用補助,對相關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5.培育民營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或股權交易。2014年起,全省每年培育100家上市後備企業,各設區市每年篩選8至10家高成長性企業列入省級上市後備資源庫,並給予集中輔導。對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規定給予補助或獎勵。
6.鼓勵發展金融票據服務機構,由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成立省級小額票據貼現中心,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安排20億元再貼現額度,專項用於中小企業票據融資需求,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根據小額票據貼現平台發展規模,安排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7.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適度控制數量、擴大資金規模、防範經營風險、增強擔保能力的原則,做強省級、做大市級、做實縣(市、區)級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業務監管,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主體,增加省財政投入,吸納其他投融資機構資金組建省級再擔保機構,積極擴大再擔保業務。對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責任餘額的放大倍數和風險控制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
(五)加大財政扶持
1.省、市、縣(市、區)政府都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逐年擴大規模。重點支持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標準化建設。
2.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結構調整、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文化產業、農業產業化、市場建設、促進進出口等專項資金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3.繼續執行國家對小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2014年起3年內,對符合國家產業目錄的當年新增小微型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支持。
4.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凡是部門預算安排為企業服務的事項,適合購買服務的,各級有關部門都要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產品,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發布、項目策劃、財稅代理、商標專利、政策法律諮詢、貸款融資、人力資源、創業輔導等公益性服務。
(六)增加政府採購份額
1.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年度預留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2.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要對小微企業產品價格給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3.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至3%的價格扣除。
(七)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1.培育支持1500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其中省級每年篩選100家行業排名居前、技術水平領先、發展潛力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資金、土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3萬家以上。
2.組織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和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由當地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分行業、分領域制定民營企業產業技術改造規劃,支持和實施一批產業關聯度大、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重點技改項目。各級工業技術改造資金安排不低於60%的資金用於民營企業技改項目貼息。
4.推進建立覆蓋全省主要行業和重點領域的標準體系。支持民營企業強化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對具有專利技術的企業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經審核確定後,由省級和縣級財政一次性給予3至10萬元的獎勵。
5.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民營企業申報科技立項、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技術創新基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智慧財產權確權等,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6.建立職務發明創造激勵機制。對獲得職務專利申請與授權發明的民營企業,產生的費用由縣級財政給予90%的獎勵補助;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獎勵補助。對股份制形式實施專利技術的,專利權有效期內,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實施者從項目實施起3年內,可享有不低於60%的該專利股權收益,3年後可享有不低於40%的股權收益;專利實施轉讓,專利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
7.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兩院”院士、重點技術領域和行業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對民營企業新建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分別由縣級財政給予資助。民營企業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經省級認定的可享受相關資金獎勵。
8.加強技術創新服務。鼓勵和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面向民營企業全面開放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等技術機構,加快科技成果向民營企業轉化套用。支持和幫助民營企業進行新產品研發、技術攻關、科技創新,建立健全“開放、互補、互利”的產學研合作機制,顯著提高民營企業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水平。允許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兼職兼薪方式服務企業創新。
(八)完善公共服務
1.實施民營經濟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工程,把民營企業領軍人才評選納入“巨人計畫”一併統籌進行,每兩年評選一次,評選名額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擴大。開展民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升經營管理人員整體素質。省級每年選送100名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到知名高校進修培訓,選拔1000名中小企業高級管理人才開展短期培訓,面向10000名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專題培訓,各市、縣(市、區)也要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全省每年完成培訓200萬人次(含企業自主培訓)。開展好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培訓,搭建勞動力供求對接平台,扶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用工服務。
2.進一步做好省、市、縣三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後續建設和功能完善工作,實現省平台和市、縣兩級視窗平台的互聯互通,並做好法律援助、信息發布、技術支持、市場開拓、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和投融資等各項服務工作。
3.完善民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把民營企業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金融、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監等部門間的共享和公開。
4.引導上規模民營企業加強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培養和引進職業經理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小微企業健全組織結構,改進管理,最佳化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精神文明建設,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的企業文化。支持民營企業家積極投身光彩事業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成立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省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組織推動全省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大發展、快發展的責任,及時組織市、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並注重發揮好工商聯作為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各市、縣(市、區)要參照調整充實民營經濟領導小組。
(二)營造濃厚氛圍。宣傳部門要組織引導主流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黨報黨刊、電台和電視台相關頻道及省內重點新聞網站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專版、專欄、專題、網路採訪、視頻訪談等多種形式,有計畫、多視角地宣傳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典型,解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激發全省人民的創業致富熱情,營造全社會重商、親商、扶商的濃厚氛圍。
(三)選樹先進典型。省每年對各市、縣(市)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綜合排名,每兩年選樹百強民營企業、百名優秀民營企業家和百名創業功臣並予以獎勵。各市、縣(市、區)要積極培樹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典型,並給予獎勵。讓一切誠信守法經營、積極回報社會的民營企業家在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有實惠。
(四)強化涉企服務工作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時曝光典型問題,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從重處理,切實解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省直有關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涉企收費項目目錄,將減負惠企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五)嚴格控制入企檢查活動。堅持依法行政,各級行政監管部門入企監督檢查採取隨機抽查和信用分類監管,原則上集中安排,並告知被檢查企業所在縣(市、區)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複和多頭檢查、檢測。
(六)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社會環境評價體系。在省、市、縣(市、區)行風評議中建立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評價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機制,並增加其評價意見的權重;在全省確定5000家調查基點企業,科學制定採集項目和數據、計算分值和權重,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每年公布各市、縣(市、區)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指數,並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服務民營經濟的效率、效果和作風進行綜合排名。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全面了解政策執行情況,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七)建立領導幹部定點聯繫民營企業制度。省、市、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和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增強關注、關心、關愛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識,統籌安排或自主選擇1家以上民營企業作為聯繫點,每年安排一定時間深入企業調研指導。對重點民營企業和重點民營經濟項目,實行市、縣(市、區)領導分包制,幫助解決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八)幹部掛職幫扶民營企業。2014年至2017年,省每年組織100名省直機關優秀年輕幹部到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掛職,協助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市、縣(市、區)也要參照開展好這項活動。
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出台具體措施並抓好落實。
4.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簡化登記手續,改企業年檢為年度報告制度,允許“一址多照”。
5.抓好“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的各項工作,加大對“個轉企、小升規”的政策扶持力度。
6.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和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快和提升創業輔導基地、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的建設,組織開展以“訂單式”服務為重點的創業輔導和創業培訓,提高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失業和困難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創業成功率。
7.加大創業資金支持,從2014年起省財政通過整合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設立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逐年增加。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和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各市、縣(市、區)也要根據財力情況相應設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政府設立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並交由專業基金團隊管理,實行政府資本和民間資本同股同酬、風險共擔。
8.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在現代裝備製造、能源、信息技術、海洋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通過資產收購、產權轉讓、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兼併、收購、整合,發展民營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充分利用我省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的機遇,推動國有資本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及時發布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招股招商及國資項目與非公資本合作信息,支持民營資本全面參與國有企業的改組和改制。在國有企業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產權轉讓和利用存量資產引進外部資本時,支持民營企業平等競爭,發展民營資本、國有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
9.推動列入省“三個一百”領軍企業的民營企業快速發展。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要對“三個一百”重點民營企業在項目用地安排、生產要素協調、產品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一企一策”式的對口幫扶。支持和幫助省內有條件的民營企業主動對接世界和中國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資金、技術、管理、人才和信息轉移,促其儘快做大做強。
(三)落實用地政策
1.把符合產業政策的民營企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總體利用規劃。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等有關檔案要求,落實好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用地和縣域工業集聚發展用地。
2.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中小微企業產業園,集約利用土地和各種生產要素,為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創造條件。
3.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發展產業,其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民營工業項目、文化產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的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擬定的出讓價不得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四)強化金融服務
1.各市、縣(市、區)要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持。要把為當地民營經濟發展貸款規模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市、縣(市、區)各類財政資金主要存儲、結算銀行,按照一事一議、綜合評價的原則,確定存儲額度。各市、縣(市、區)要安排財政資金,按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年度增長額度給予風險補償。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兩個不低於”的要求安排中小微企業信貸規模,積極創新金融產品,提供利用動產、倉單、稅單、保單、股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等抵質押貸款業務,以及應收賬款、供應鏈保理融資和票據貼現等融資服務。
3.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探索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為15%。適度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持股比例,對設立扶貧小額貸款的,允許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40%;允許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30%。引導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掛牌上市,支持有關公司向其提供再貸款。到2017年,實現新型金融機構全省縣域全覆蓋。
4.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私募債券、集合債券和中期票據。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對發行企業給予費用補助,對相關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5.培育民營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或股權交易。2014年起,全省每年培育100家上市後備企業,各設區市每年篩選8至10家高成長性企業列入省級上市後備資源庫,並給予集中輔導。對境內外上市的企業,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冀政〔2011〕36號)規定給予補助或獎勵。
6.鼓勵發展金融票據服務機構,由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成立省級小額票據貼現中心,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安排20億元再貼現額度,專項用於中小企業票據融資需求,增加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根據小額票據貼現平台發展規模,安排省級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7.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適度控制數量、擴大資金規模、防範經營風險、增強擔保能力的原則,做強省級、做大市級、做實縣(市、區)級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業務監管,規範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為主體,增加省財政投入,吸納其他投融資機構資金組建省級再擔保機構,積極擴大再擔保業務。對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責任餘額的放大倍數和風險控制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
(五)加大財政扶持
1.省、市、縣(市、區)政府都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逐年擴大規模。重點支持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和標準化建設。
2.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結構調整、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文化產業、農業產業化、市場建設、促進進出口等專項資金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3.繼續執行國家對小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2014年起3年內,對符合國家產業目錄的當年新增小微型企業,由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獎勵支持。
4.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凡是部門預算安排為企業服務的事項,適合購買服務的,各級有關部門都要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產品,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發布、項目策劃、財稅代理、商標專利、政策法律諮詢、貸款融資、人力資源、創業輔導等公益性服務。
(六)增加政府採購份額
1.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年度預留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2.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要對小微企業產品價格給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
3.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採購,小微企業占聯合體份額達到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至3%的價格扣除。
(七)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1.培育支持1500家年主營業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其中省級每年篩選100家行業排名居前、技術水平領先、發展潛力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資金、土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達到3萬家以上。
2.組織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省名牌產品和省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的企業,由當地政府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分行業、分領域制定民營企業產業技術改造規劃,支持和實施一批產業關聯度大、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重點技改項目。各級工業技術改造資金安排不低於60%的資金用於民營企業技改項目貼息。
4.推進建立覆蓋全省主要行業和重點領域的標準體系。支持民營企業強化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對具有專利技術的企業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修訂,經審核確定後,由省級和縣級財政一次性給予3至10萬元的獎勵。
5.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民營企業申報科技立項、科研成果鑑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技術創新基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智慧財產權確權等,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6.建立職務發明創造激勵機制。對獲得職務專利申請與授權發明的民營企業,產生的費用由縣級財政給予90%的獎勵補助;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獎勵補助。對股份制形式實施專利技術的,專利權有效期內,職務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實施者從項目實施起3年內,可享有不低於60%的該專利股權收益,3年後可享有不低於40%的股權收益;專利實施轉讓,專利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可獲得不低於20%的轉讓收益。
7.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兩院”院士、重點技術領域和行業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對民營企業新建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分別由縣級財政給予資助。民營企業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機構,經省級認定的可享受相關資金獎勵。
8.加強技術創新服務。鼓勵和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面向民營企業全面開放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等技術機構,加快科技成果向民營企業轉化套用。支持和幫助民營企業進行新產品研發、技術攻關、科技創新,建立健全“開放、互補、互利”的產學研合作機制,顯著提高民營企業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水平。允許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採取兼職兼薪方式服務企業創新。
(八)完善公共服務
1.實施民營經濟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工程,把民營企業領軍人才評選納入“巨人計畫”一併統籌進行,每兩年評選一次,評選名額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擴大。開展民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升經營管理人員整體素質。省級每年選送100名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到知名高校進修培訓,選拔1000名中小企業高級管理人才開展短期培訓,面向10000名小微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專題培訓,各市、縣(市、區)也要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全省每年完成培訓200萬人次(含企業自主培訓)。開展好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培訓,搭建勞動力供求對接平台,扶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用工服務。
2.進一步做好省、市、縣三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後續建設和功能完善工作,實現省平台和市、縣兩級視窗平台的互聯互通,並做好法律援助、信息發布、技術支持、市場開拓、管理諮詢、人才培訓和投融資等各項服務工作。
3.完善民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把民營企業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資料庫,實現金融、工商、稅務、物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監等部門間的共享和公開。
4.引導上規模民營企業加強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培養和引進職業經理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導小微企業健全組織結構,改進管理,最佳化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業精神文明建設,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的企業文化。支持民營企業家積極投身光彩事業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委、省政府成立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省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行組織推動全省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大發展、快發展的責任,及時組織市、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並注重發揮好工商聯作為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作用。各市、縣(市、區)要參照調整充實民營經濟領導小組。
(二)營造濃厚氛圍。宣傳部門要組織引導主流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黨報黨刊、電台和電視台相關頻道及省內重點新聞網站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專版、專欄、專題、網路採訪、視頻訪談等多種形式,有計畫、多視角地宣傳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典型,解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政策,激發全省人民的創業致富熱情,營造全社會重商、親商、扶商的濃厚氛圍。
(三)選樹先進典型。省每年對各市、縣(市)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綜合排名,每兩年選樹百強民營企業、百名優秀民營企業家和百名創業功臣並予以獎勵。各市、縣(市、區)要積極培樹民營經濟發展先進典型,並給予獎勵。讓一切誠信守法經營、積極回報社會的民營企業家在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有實惠。
(四)強化涉企服務工作監督。紀檢監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時曝光典型問題,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從重處理,切實解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省直有關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涉企收費項目目錄,將減負惠企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五)嚴格控制入企檢查活動。堅持依法行政,各級行政監管部門入企監督檢查採取隨機抽查和信用分類監管,原則上集中安排,並告知被檢查企業所在縣(市、區)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原則上不得重複和多頭檢查、檢測。
(六)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社會環境評價體系。在省、市、縣(市、區)行風評議中建立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評價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機制,並增加其評價意見的權重;在全省確定5000家調查基點企業,科學制定採集項目和數據、計算分值和權重,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每年公布各市、縣(市、區)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指數,並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服務民營經濟的效率、效果和作風進行綜合排名。適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全面了解政策執行情況,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七)建立領導幹部定點聯繫民營企業制度。省、市、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和部門負責人要切實增強關注、關心、關愛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識,統籌安排或自主選擇1家以上民營企業作為聯繫點,每年安排一定時間深入企業調研指導。對重點民營企業和重點民營經濟項目,實行市、縣(市、區)領導分包制,幫助解決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八)幹部掛職幫扶民營企業。2014年至2017年,省每年組織100名省直機關優秀年輕幹部到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掛職,協助解決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各市、縣(市、區)也要參照開展好這項活動。
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和省直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出台具體措施並抓好落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