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9號)精神,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水平,增強經濟成長動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簡稱PPP)模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粵府辦〔2015〕44號
  • 發文時間:2015年07月15日
一、健全組織保障,二、規範項目實施,三、完善扶持政策,四、最佳化發展環境,

一、健全組織保障

(一)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廣PPP模式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上來,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落實。
(二)省政府建立PPP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召集人,財政、發改、人行、國土、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統籌制定全省PPP工作總體規劃,指導和推動各地、各部門開展PPP工作。省財政廳、省發改委、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實。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加強政策溝通協調與信息交流,履行PPP工作政策制訂、業務指導、信息管理等職責。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項目管理,做好PPP項目庫建設。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引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支持PPP項目融資。教育、科技、民政、人力社保、國土、環保、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行業特點,抓緊完善落實本領域內推廣運用PPP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強對本領域內PPP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市縣政府要根據實際落實本級政府PPP工作的決策管理,切實強化組織保障,建立高效順暢的協調機制,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牽頭部門,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順利推進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統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承擔PPP模式推廣職責。

二、規範項目實施

(四)加快建立PPP項目庫。各地要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運用PPP模式,建立PPP項目庫。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省級PPP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並向社會公開推介,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五)鼓勵存量項目轉化。鼓勵各地將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PPP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減輕地方政府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推動投融資平台改革創新發展,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PPP項目。嚴禁融資平台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六)科學決策新建項目。各地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財政收支平衡狀況,統籌評估論證新建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決策質量。建立多部門參與的項目協調聯審機制,提高項目決策質量和效率。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應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契約體系、監管架構、採購方式選擇等內容。財政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物有所值評估工作,並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發改、規劃、國土、環保、建設等部門要推動PPP項目實施方案聯審和項目立項審批的聯動,提高審批效率。PPP項目實施方案由行業主管部門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擇優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對使用財政性資金(資產、資源)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對價的PPP項目,當地政府或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預算法、契約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選擇項目合作夥伴。項目實施機構應當依託政府採購信息平台,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項目採購信息。採購中應綜合評估項目合作夥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擇優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夥伴。加強項目政府採購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採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八)完善PPP項目合作機制。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授權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項目契約。項目契約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契約指南要求,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項目的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收益回報機制、退出安排、應急和臨時接管預案等關鍵環節,實現責權利對等。
(九)規範項目執行。行業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機構要根據項目契約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契約義務,嚴格按契約約定組織項目建設和運營,確保項目質量,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政府有支付義務的,應按契約約定和績效指標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費用,並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設定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足額向政府支付超額收益。
(十)完善價格機制和動態補貼機制。加快完善公共服務領域價格的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公共服務價格,並依據項目運行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績效評價結果,健全公共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完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制度,廣泛聽取社會資本、公眾和有關部門意見,確保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及時披露項目運行過程中的成本變化、公共服務質量等信息,提高定價調價的透明度。對沒有經營收入或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過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資源補償等方式給予支持。各類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應納入財政預算,原則上不得承諾商業風險分擔、固定投資回報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事項。
(十一)建立綜合監督管理體系。各地要建立項目綜合監管體系,保障公共服務質量。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契約約定和相關領域的行業技術標準、公共產品或服務技術規範,加強對公共服務質量和價格的監管,建立政府、公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後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行業主管部門、物價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定價和可行性缺口補助監管,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使用者付費與績效評價掛鈎,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價和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重要依據,確保公共利益。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審計、國資等相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項目管理和監督等工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項目監督,依法充分披露項目實施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健全爭議解決機制和退出機制。健全契約爭議解決機制,依法積極協調解決爭議,確需變更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由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協商解決,但應當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健全退出機制,政府及項目實施機構應與社會資本明確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並依託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範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項目運行過程中社會資本退出的,應符合契約約定並徵得項目實施機構同意。項目合作期滿後,要按照契約約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妥善做好項目移交。如遇不可抗力或違約事件導致合作提前終止時,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做好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十三)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妥善應對重大安全和突發事件,防範和及時化解建設運營風險。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正常提供。

三、完善扶持政策

(十四)簡化審批程式。進一步推進“四張清單一張網”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推進投資審批事項的取消、下放,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建立PPP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契約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最佳化辦理程式,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項目契約簽署前,政府或項目實施機構已完成立項、初步設計審查等程式的,有關部門應在項目契約簽署後,按照契約約定和項目建設需要辦理變更程式。
(十五)保障項目用地。實行多樣化土地供應,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建成的項目經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實現抵押權後改變項目性質應該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收入參照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出資人,制訂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六)做好金融服務。建立投融資對接服務機制,積極向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託、證券、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投資者推介PPP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探索適合PPP項目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開展排污權、收費權、特許經營權、預期收益、政府購買協定質押等貸款業務,在政策範圍內實行差異化的信貸政策,對符合條件的PPP項目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貸款利率可適當優惠。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運營主體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定向票據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融資。鼓勵項目公司發行項目收益債券、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票據等。鼓勵社保資金、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創新運用債權投資計畫、股權投資計畫、項目資產支持計畫等多種方式參與項目。創新支持項目公司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清潔發展委託貸款,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融資資金。
(十七)加大財稅支持。有效統籌財政資金,綜合運用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支持PPP項目建設。在安排政府投資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採用PPP模式項目。創新財政投入方式,探索採取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PPP項目,省財政出資100億元設立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發揮政府性資金槓桿效應,吸引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參與,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PPP項目融資。鼓勵各地及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發起設立PPP領域投資基金。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項目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實施PPP綜合獎補政策,支持PPP示範市縣建設,促進PPP項目簽約、開工。根據中央出台的以獎代補政策,財政部將擇優對符合條件、規範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按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債務規模給予一定獎勵。

四、最佳化發展環境

(十八)加強能力建設。大力培養專業人才,加快形成政府部門、高校、企業、專業諮詢機構聯合培養人才的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加大人才培訓力度,開展業務人員培訓,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積極培育和引入為PPP項目提供第三方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庫,提高PPP項目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水平。
(十九)建立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發布平台和項目管理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項目實施公開透明、有序推進。對全省PPP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和管理,保障PPP項目規範運作。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加強社會輿論引導,通過媒體宣傳增進政府、社會公眾與市場主體對PPP模式的認可度。建立PPP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建立及時暢通的信息渠道,保障公眾對PPP項目經營活動的知情權、建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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