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的通知》是河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的通知發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國資〔2005〕40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1日
檔案發布,檔案原文,

檔案發布

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國資委,省、市產權交易機構: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冀政府令[2004]第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和政策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檔案原文

河北省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和最佳化資源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冀政府令[2004]第6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出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它權益。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協定、拍賣、招投標方式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也可以採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經濟資源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
第二章 公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操作程式
第五條 出讓申請。出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 出讓方的資料:
1、《產權出讓申報書》;
2、法人資格及權屬證明檔案;
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檔案;
4、出讓方承諾函。
(二)標的企業資料:
1、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 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紀要;
4、 資產評估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檔案或備案表;
5、 土地證、房產證及其他證件(整體產權出讓);
6、 改制方案、資產處置方案及批覆檔案;
7、 涉及職工安置的須提供經職代會審議並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8、 改制企業產權轉讓法律意見書;
9、金融機構保全意見書;
10、 公司章程;
11、 產權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對標的企業資料的審核重點
產權交易機構對出讓方提交的以下資料要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是否受理出讓申請。
(一) 標的企業國有產權是否屬於出讓方合法擁有,是否取得合法證明檔案;
(二) 標的企業國有產權出讓行為是否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履行了報批手續;
(三) 標的企業的資產是否被司法凍結或設定了抵押、保證、留置和質押等;
(四) 標的企業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已核准或備案;
(五)標的企業債權債務承接情況,包括債權人的承諾意見或債務轉移協定書;
(六) 標的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是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是否獲得了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 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
(一) 產權轉讓公告在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審核同意後,出讓方應當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將產權轉讓公告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其中交易標的在3000萬元以上或涉及資產額在1億元以上的,還應當在國家經濟類報刊和上海聯交所、北京交易所、天津交易所或所在區域產權交易市場中一家以上網站上公告,廣泛徵集受讓方。公告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轉讓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
(二) 出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2、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3、國有產權出讓行為的批准情況;
4、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和評估後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5、受讓方的基本條件;
6、受讓國有產權的具體條件;
7、涉及管理層收購的相關信息;
8、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三) 產權轉讓公告發布後,出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發布的信息的,應當出具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的同意或證明檔案,並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上進行公告,公告日為起算日。
(四)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八條 受讓方的基本條件
在公開徵集受讓方時,出讓方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 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具體條件
出讓方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時,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可以在以下幾方面提出具體受讓條件。主要包括:
(一) 對職工安置的要求,包括對在崗職工安排,內退、承諾等退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及其預留費用支付保證措施等;
(二) 對債權債務處置方面的要求;
(三) 對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要求;
(四) 對受讓方保證金的要求;
(五) 對企業持續發展所必須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六)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提出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要求;
(七)出讓方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 條受讓申請
(一) 擬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受讓方應在公告標明的時間內,到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
1、《產權受讓意向登記表》;
2、 受讓方委託會員單位的,提交與會員簽訂的《產權受讓委託代理契約》;
3、 受讓方的營業執照或資格證明;
4、 受讓方認同受讓條件的承諾書;
5、 出讓方要求的受讓方證明材料;
6、 產權交易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對徵集到的意向受讓方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登記管理,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管理委託轉讓方或其他方面進行。產權交易機構要與出讓方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登記的意向受讓方共同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必要時,出讓方可對意向受讓方進行實地考察。
(三) 產權交易機構要對意向受讓方資格審查情況進行記錄,並與受讓方的申請受讓登記等資料與其他產權交易基礎資料一併作為產權交易檔案妥善保管。
(四) 在對意向受讓方的登記過程中,產權交易機構不得預設受讓方登記數量或以任何藉口拒絕、排斥意向受讓方登記。
第十一條 查詢洽談
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進行洽談,有關各方多方面展開轉讓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意向受讓方可以對出讓標的企業的備查資料和詳細情況進行查詢,也可對標的企業進行考察。
第十二條 確定交易方式
經公開徵集,只徵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的,方可以採取協定轉讓的方式。
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出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招投標或其它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一)當價格為唯一因素時,可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當轉讓標的之價格是重要因素且對受讓方有明確要求時,可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 協定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第十三條 協定轉讓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轉讓價格一般不低於國有資產處置批覆中明確的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應當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資產質量、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等,合理確定協定轉讓價格,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業諮詢機構就轉讓價格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 協定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係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定後草簽《產權轉讓契約》和相關擔保契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式後,契約生效。
第四章 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第十六條 拍賣委託。出讓方與拍賣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契約,由拍賣機構組織產權標的的拍賣。產權交易保證金轉為拍賣保證金。
出讓方商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拍賣機構時,應根據標的的具體情況,選擇與拍賣標的相匹配的拍賣機構。拍賣機構應掌握國企改革政策,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拍賣機構必須公正執業,近3年內沒有不良記錄。
第十七條 拍賣公告。拍賣機構在拍賣日前7天,以公告方式告知徵集到的意向受讓方,具體內容包括:拍賣時間、地點,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第十八條 拍賣的實施。拍賣機構按照《拍賣法》的程式,組織實施國有產權轉讓的拍賣活動。當競買人成為買受人後,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與出讓方訂立《產權轉讓契約》。
第十九條 違約責任。競買人經拍定已經成為買受人後不支付價款時,其預付的拍賣保證金則轉為違約金,違約金一部分用於支付拍賣費用,另一部分作為委託人的賠償金。
第五章 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第二十條 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程式
(一)出讓方制定轉讓產權標的說明。包括需要披露的標的企業詳細情況、轉讓底價、受讓條件等。
(二)產權交易機構向意向受讓方提供轉讓產權標的說明、本次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具體程式、受讓方案報送時間、招標時間、地點等。
(三)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出讓方的要求編制並提交受讓方案。受讓方案應當對轉讓方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負責的答覆和承諾,具體內容包括:意向受讓方的基本情況、受讓價格、職工安置方案;受讓後對產權標的企業的經營思路、重組計畫、發展目標;對受讓條件的承諾和擔保措施等內容。法人單位受讓的,受讓方案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然人受讓的,受讓方案由自然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受讓方案密封后送產權交易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收到受讓方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四)出讓方商產權交易機構,根據不同的國有產權轉讓項目,確定相關內容在總分中所占的比重,制定具體的評分標準。
(五)由出讓方負責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對意向受讓方進行綜合考評,分類計分,擇優確定受讓方。招標前,在國資監管機構檢察部門或公證機構現場監督下,由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出讓方的授權代表1人由出讓方確定),組成5-9人評審會,並由評審共同推舉評審主任。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嚴格保密。評審會人數由出讓方根據出讓標的的具體情況確定。
(六)在國資監管機構檢察部門或公證機構監督下,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當眾啟封密報的受讓方案並發給各評審委員進行評審打分,累計分最高者為受讓方。總分相同時,權重較大項目得分高者確定為受讓方。意向受讓方報價均未達到底價要求,終止招投標活動。如果只有一個受讓方所報價格達到或超過底價時,可確定採取協定轉讓方式。
(七)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後,由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當場宣布評審結果,並向受讓方發出受讓通知書。出讓方、受讓方自受讓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日內,按照轉讓標的說明和受讓方案洽談訂立《產權轉讓契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讓方案無效:
(一)受讓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密封處理或留有標記的;
(二)受讓方案未在規定的截止時間以前送達;
(三)受讓方案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以及未經自然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的;
(四)受讓方案未按規定格式和字型列印的;
(五)意向受讓方或授權代表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招投標會議;
(六)報價低於該產權轉讓項目出讓底價的。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交易方式
在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下,出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協商,可以採取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交易方式。
在採用其他產權交易方式時,出讓方應當將產權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報原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機構或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告結束後,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 產權交易機構在公告期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日內向出讓方報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徵集情況,對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二) 出讓方根據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的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確定再次公告的時間、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國有產權擬轉讓的價格等;
(三) 出讓方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再次公告;
(四) 出讓方根據再次公告受讓方徵集情況,確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具體方式。
第二十四條 轉讓底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底價由批准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單位決定,並在國有資產處置批覆中明確。
轉讓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出讓前三年淨資產收益率、產權交易市場供求狀況、同類產權或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經營收益預期等因素,也可參考中介諮詢機構提交的估值報告測定。轉讓底價一般不低於資產評估的淨資產額。
第二十五條 成交簽約
在產權交易正式成交後,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契約》。契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出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出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 出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 出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 出讓方式、出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 產權交割事項;
(七) 出讓產權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 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 契約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 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 出讓方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 價款支付
國有產權交易的全部價款,一般都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的專用結算賬戶或指定的銀行帳戶進行結算。《產權轉讓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成交確認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自產權交易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產權轉讓契約》、《產權交割書》、價款支付憑證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對合法的產權交易行為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八條 變更登記
產權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成交確認書》和《產權交易契約》,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公安等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國有產權交易結果備案
產權交易結束後,產權交易機構應在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本次產權交易所涉及的《產權轉讓契約》、《產權成交確認書》等相關結果向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企業公開轉讓操作規則
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5年7月7日印發
公開程式:經省政府國資委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政府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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