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的通知

《關於印發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的通知》是2018年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的通知——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宜府辦發〔2018〕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4月2日
宜昌市化工企業搬遷入園配套政策
  為加快推動宜昌化工企業遷入枝江姚家港化工園、宜都化工園,根據《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化工產業專項整治及轉型升級的意見》(宜發〔2017〕15號)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嚴格執行規劃
  化工企業布局要嚴格執行城鄉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對不符合規劃布局要求的企業,要嚴格規劃執法。
  二、加強環保監管
  (一)對符合園區規劃環評結論清單要求的搬遷入園項目,在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政策的前提下,適當簡化項目環評內容。
  (二)加強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搬遷入園企業原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保留,由“飛出地”(除枝江市、宜都市外的縣市區,下同)直接調劑至“飛入地”(指枝江市、宜都市,下同),增加部分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減排考核辦法由市環保局另行規定。
三、嚴格安全監管
  (一)嚴格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102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府辦發〔2017〕19號)要求,加大對納入搬遷、關停計畫企業的監管力度,園區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後,一律不再受理延期申請。
  (二)對應搬遷入園的企業,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中,市安監局安排專人協助辦理,提高審批效率。
  四、強化用地保障
  (一)保障入園項目用地。堅持保重點、保當年、保開工原則,優先保障化工企業搬遷入園建設用地需求。項目用地由“飛入地”解決用地規模指標,“飛出地”解決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不足部分由市國土資源局統籌協調解決。符合條件的搬遷入園項目可通過土地置換方式取得入園建設用地,增量部分按照園區供地要求解決。
  (二)最佳化供地方式。鼓勵入園企業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短期出讓等方式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可實行一次規劃,分期供地。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在企業穩產達效滿足供地條件後,可以根據企業申請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土地出讓價款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工作的通知》(宜府辦發〔2017〕102號)執行。
  (三)實行土地出讓價格優惠。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昌市化工產業項目入園指南的通知》(宜府辦發〔2018〕6號)要求,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入園項目,按照園區土地綜合成本價供地。
  (四)實行土地收儲。搬遷企業騰退的土地,原則上由當地政府統一收儲、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對搬遷和關停企業(位於沿江及支流1公里外)利用存量房產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或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在5年內繼續使用原土地。
  五、探索用能權有償使用
  (一)新建(含改擴建)項目能耗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在滿足能耗總量、能耗強度“雙控”目標管理條件下,扣除10000噸標準煤後,由市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用能權有償使用費(價格參照同期碳排放價格),方可獲得項目用能權。
  (二)搬遷入園企業不徵收原用能權有償使用費,新增用能權有償使用費減半徵收。
  (三)納入搬遷、關停規劃的企業,其減少的用能權由市級政府按照同期碳排放價格進行收儲。
  六、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一)市級安排10億元化工產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採取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全市化工企業“關停並轉搬”。
  (二)統籌市縣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對於提前達到搬遷進度的企業以及入園重大項目、高端產業項目、產業集群龍頭項目、2015年1月1日後新建投產的項目,所需銀行融資根據項目進度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財政貼息,由分享稅收相關政府按享受稅收分成比例分別負擔。
  (三)提前完成搬遷的企業,優先安排產業發展調度資金。
  (四)搬遷企業在限定時間內搬遷或提前搬遷的,正式投產後5年內,按相當於其繳納增值稅地方實得財力部分的100%給予扶持,由分享稅收相關政府按照享受稅收分成比例分別負責兌現。
  (五)搬遷企業提前完成搬遷的,項目建設期行政事業性收費由“飛入地”政府全額補貼;2020年底前完成搬遷的企業,其項目建設水、電、氣工程安裝費給予一定優惠,水、電、氣價格參照大戶標準執行。
  (六)積極爭取國家、省專項資金、基金、債券等資金,支持搬遷企業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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