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5.15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15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5.15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5.15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時間 1997.05.15 實施時間 ...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01.11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時間 1999.01.11 實施...
第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應當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設立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准籌建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
外資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離開本職崗位1個月以上,需指定專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第二十九條 涉及《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第(一)、(二)款規定的情況及變更機構名稱、變更總經理或行長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書面通知外資金融機構不批准的理由,並逐級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外資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延期開業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受理其...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迴避暫行規定》的通知,為加強對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管理,保證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公正履行職責,促進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制定本規定。
該《辦法》分總則、任職資格條件、申請與核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7條,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機字〔1998〕46號)、《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4...
(九)撤銷分支機構;(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銀保監會核准的任職資格。銀保監會可以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談話。第二十六條...
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傳送範圍、程式和頻率。重大風險暴露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暴露應當至少每季度向高級管理層報告。在風險暴露可能威脅到銀行盈利、資本和聲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國別...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29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和1997年5月15日發布的《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及1997年7月30日發布的《〈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補充...
(四)對因內部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央銀行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一定期限內甚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第六...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商業銀行國際業務部 房地產信 貸部 信用卡業務部對外營業機構的通知 銀髮〔1996〕254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 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髮〔1996〕327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