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01.11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11日
- 頒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01.11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9.01.11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時間 1999.01.11 實施時間 1999.01.11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以下簡稱任職資格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提高任職資格考試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關於...
16.關於印發《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270號);17.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通知(保監發[2000]16號);18.關於印發《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0]20號);19.關於調整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範圍和改變內部機構設定報批制度的通知...
第一條 為推進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培養一支具備合規經營理念、風險防範意識、科學發展能力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
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5.15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時間 1997.05.15 實施時間 1997.05.15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浙江、黑龍江...
7.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11〕19號)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保監會令〔2004〕2號)9.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5號)10.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保監...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實施前頒布的有關檔案、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按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
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
從業資格 一是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包括專營機構和兼營機構的條件,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及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條件,如從業人員行為能力條件、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條件、道德品質或職業道德條件等。二是要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前提是要已具備保險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發布其他公告,如保險企業處罰決定、清算公告、吊銷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有關業務問題通告、披露保險信息等,由辦公廳(室)統一辦理。第十二條 公告費用,由被公告方支付。其中,保險企業法人機構一級分公司的公告費用,...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範。(五)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狀況、償付能力、經營行為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六)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2007.6.21)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2009.7.15)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10.1.8)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11.8.26)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2002.9.17)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第十二條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評價標準 一、專業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勞動法》《勞動契約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等人力資源領域法律、法規、政策和理論知識、技術...
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監管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保險機構完善內控管理,加強合規運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是指中國保監會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 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 人。第七條 持有5%以上股權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是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機構監管和分類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質效,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研究制定的辦法。2021年1月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三)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
18.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結構,推動科研機構制定章程,探索理事會制度,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取消行政級別。 19.制定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範領導人員任職資格、選拔任用、考核評價激勵、監督管理等。在有條件的單位對院(所)長實行聘任制。 20.推進公益類科研院所分類改革,落實科研事業單位在編制管...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係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併轉移...
為方便考生查詢,中國證券業協會將《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與考試大綱(試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及公告上網,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11、問:考試對學歷、年齡、...
人事部關於印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三章 基地、師資和經費 編輯 語音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主要依靠基層事業、企業單位。繼續教育的專門培訓機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要組織和協調各種社會辦學力量,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學設施,充分調動各方...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和《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並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了單位費率確定與浮動辦法。各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
第八條 申請設立信用擔保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註冊資本;(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須的設施;(五)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法人治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4日 證監機字[1998]46號)附屬檔案: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編 部門規章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4月18日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 ...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
為了配合《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實施,中國證監會在發布《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後,又在隨後陸續出台《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98年)、《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關於做好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三)對變更業務範圍、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四)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五)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82號) 第二點第(三)項 各地區要切實執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關於“由社會保...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及商業銀行機構和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情形的,應及時要求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商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2.8)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7.13)(2011.1.8修正)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2000.3.2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2004.12.28)(2007.7.3修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