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6〕6號
現將《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月18日
暫行辦法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任職資格考試是評價保險機構擬任
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任職所必需的知識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考試成績是核准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保險機構類別分為保險集團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專屬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7類。
第四條 崗位類別分為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審計責任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等10類。
第二章 考試內容和題庫管理
第五條 考試內容包括公共知識、專業知識和崗位要求等3部分。
公共知識主要是指經濟金融基礎知識、保險原理、國家相關保險政策及通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
專業知識主要是指各類保險機構相對應的保險專業知識和監管規則等。
崗位要求主要是指各類崗位要求的擬任職人員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水平等。
第六條 考試試題由客觀試題和主觀試題構成。
客觀試題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考試時由計算機隨機自動抽題、組卷並閱卷。
主觀試題題型包括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考試時由計算機隨機抽題、組卷,人工閱卷。
第七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試題庫並定期更新,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調整情況隨時更新。
第三章 考試方式和成績標準
第八條 任職資格考試按照機構性質和崗位類別區分,定期集中組織考試。
第九條 任職資格考試採取閉卷機考方式進行。試卷總分值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
第十條 任職資格考試成績1年內有效,考試通過後1年內可以申請核准對應的任職資格,超過1年未提交申請或未予核准,或者任職中斷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對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任同類保險機構同類崗位,無需重新考試;對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需重新考試,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人事教育部負責任職資格考試統籌管理工作,培訓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相關業務部門負責題庫建設和更新。
第十三條 擬任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於提交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前通過任職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做好考試人員的組織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考試報名事宜。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崗位要求推薦考試人員。
報名工作通過任職資格考試系統進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系統要求提交報名信息。
對於不精通中文的外籍考試人員,單獨安排考試場次,允許其帶1名翻譯參加考試,並適當延長考試時間。
第十五條 任職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兩月安排1次,遇特殊情況,可臨時調整或另行安排。
第十六條 培訓中心應根據報名情況,制定當期考試安排,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發布考試安排,並指定專人負責考試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客觀試題考試後在系統後台當場生成成績,主觀試題由閱卷專家匿名閱卷。
第十八條 培訓中心在考試後7個工作日內發布考試成績。保險機構及考試人員可在任職資格考試系統查詢結果。
第十九條 考試未通過人員可以申請補考,每人每年補考不得超過2次。
第五章 考試紀律
第二十條 考試人員憑有效證件進入考場,並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未攜帶有效證件的,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考試人員有以下行為的,當場取消考試資格,1年內不得參加任職資格考試,並對有關人員及其所屬保險機構進行通報: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二)攜帶資料抄襲,參加人員相互抄襲等舞弊行為;
(三)考試期間查看、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
(四)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
(五)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須由保險機構人力資源部門報送書面請假函。無故缺考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1年內無故缺考2次的,從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內不得報考。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中心每年向行業通報任職資格考試情況,並及時通報違紀處理等情況。
第六章 保險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第二十四條 各保監局負責保險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工作,並應遵循“精簡範圍,集中管理,考審分離,統一方式”的原則組織考試。
第二十五條 任職資格考試成績全國互認,1年內有效。
第二十六條 對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轉任同類同級保險分支機構同類崗位,無需重新考試;對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需重新考試,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人事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