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環辦發〔2009〕48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7日
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全省環保工作會議精神,強化環境執法執行力,提高環境執法效能,徹底解決在環境執法存在的調查不處罰、處罰不執行、執行不到位問題,做到依法執法、嚴格執法和廉潔執法,保障廣大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現將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各市環保局要將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的主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親自抓,監察局(支隊)具體實施的要求,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重大案件執行中存在問題,落實重大案件處罰集體研究制度,對執法中不作為,處罰不到位,存有嚴重違紀行為的要依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章立制,規範後督察工作。各市環保局要制定環境執法後督察工作計畫、工作程式和方法步驟,建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全過程監督的長效機制。要採取綜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對環境違法監管不到位,處罰不到位,執行不到位,督導檢查不到位,長期掛牌督辦不摘牌問題。按照一案一卷建立後督察工作檯帳,對重點排污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對環境違法案件的整改落實情況每件按要求時限進行專報,後督察工作每季上報一次,於季後5日內上報。並將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布,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高效執法、陽光執法。
三、突出工作重點,提高督察效能。各市環保局要對環境違法案件處罰和執行環節作為後督察的重點,主要內容包括:對長期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依法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改執行情況;對存有污染隱患的排污單位,依法停產整治的執行情況;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作出停產或關閉情況;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的建設項目依法停建,停產執行情況;對不執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依法停產或使用情況;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依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的排污單位,停業或關閉執行情況;對“十五小”企業依法取締到位和對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的排污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以及對環境信訪案件和省長舉報電話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四、強化綜合監督,堅持執法與服務並重。各市要以“嚴格審批、嚴厲查處、嚴肅追究”為總體要求,加大對不法企業的查處力度,重點對省、國控企業和雙“三十”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對重點案件要採用部門聯動,媒體暴光、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綜合措施,懲治違法排污行為。同時,要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工作部署,深入基層、深入企業、深入實際,加強和改善各項執法服務,幫助基層、企業解決實際環保工作方面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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