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制度管理規定(試行)

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制度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規範執法行為,強化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環保部門對污染源進行日常環境監管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查處結果。
第三條台州市環境保護局採用“雙隨機”方式實施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應當遵守本規定。台州市轄區範圍內的各縣(市、區)可根據省、市兩級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條“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檢查。
公開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畫、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市環保局負責台州市隨機抽查軟體平台的監督管理,建立並完善市本級環境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組織、協調、指導、實施、稽查、考核全市環保系統“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由重點排污單位、一般排污單位和特殊監管對象等組成。三種抽查對象的確定原則,依據《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執行。其中,市本級重點排污單位抽查信息庫應包括省控以上企業;一般排污單位應包括日常監管污染源並逐步覆蓋到台州市範圍內所有污染源;特殊監管對象應包含以下幾類:
1、當年被處罰過的市控以上企業;
2、線上監控數據日均值超標的;
3、當年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市控以上企業;
4、其他認為需要列入特殊監管對象的情形。
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污染源所在地環保部門負責維護更新,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的要及時更新。其中,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庫應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一般排污單位信息庫和特殊監管對象信息庫應當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七條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轄區所有具有環境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或環境監察執法證。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崗位調整等因素動態調整。
第八條要將隨機抽查作為選取日常監督檢查對象的主要方式。開展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環境執法後督察、環境信訪案件處理、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非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時,不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可根據上級部署安排的檢查範圍,結合“雙隨機”抽查工作開展。
第九條檢查的內容,可包括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固體廢物處置情況,以及環評、“三同時”、排污許可證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等。每次檢查,可包括上述內容的全部或者其中若干項。
第十條根據本行政區域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污染源數量、污染源環境守法狀態、環境質量和民眾投訴情況,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特殊監管對象不受該條款約束。
(一)重點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對台州市本級5%的重點排污單位進行抽查(目前暫定為10%)。
(二)一般排污單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按照1:1.25的比例(在編在崗的環境監察人員數量:被抽查單位數量)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排污單位進行抽查。
(三)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對10%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每年12月底前,要按照本規定確定的抽查原則,確定下一年度抽查比例(家次),納入本級《環境監察年度工作計畫》,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並於每季度結束前5個工作日內,採用搖號等方式確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單位名單。
第十二條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可根據本單位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編號隨機抽取確定。執法人員不足導致不具備隨機條件的,可由市環保局在全市執法人員人才庫中進行隨機抽取,組織跨區域聯合抽查。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迴避可採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市本級的隨機抽查、現場檢查和系統平台的維護等工作。水處、大氣處等相關處室負責按照環保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市控以上企業名單。隨機抽取名單時,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全程參與並對抽取過程進行監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民代表等現場監督。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配合現場採樣和分析監測,並應在採樣後7個工作日內出具監測(檢測)報告(按照相應標準操作檢測時間超過的除外)。縣級環保部門的抽查名單可由市級環保部門抽取,並將任務下發到當地環保部門。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時,應由專人負責。在現場檢查工作實施前,隨機抽查名單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人員應嚴格遵照《環境監察辦法》和環境監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隨機分配的污染源進行現場抽查。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現場製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抽查工作結束後,實施抽查的環保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填報污染源日常監管動態信息庫。2017年1月1日起應全部使用移動執法設備製作《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做到全過程留痕。
第十六條開展現場抽查工作時,應按照監測執法聯動工作機制要求,對被抽查單位同步開展監測和執法,並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聯合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抽查。
第十七條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及時將上季度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隨機抽查工作完成情況,抽查的污染源名稱、抽查時間、違法事實、懲治措施等。隨機抽查結果還應當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保守在執法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九條執法檢查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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