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是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
《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是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意見。
《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是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意見。意見全文一、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最佳化(一)強化環評管理。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
《遼寧省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是為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促進海水養殖業健康發展,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的通知。發展歷史 2022年6月,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推動解決海水養殖業不規範發展所帶來...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04年09月19日。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海洋傳統產業穩步發展,新興產業迅速崛起,海洋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海洋生物、環境監測和資源...
1.政府推動與市場驅動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培育有利於海水利用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最佳化海水利用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海水利用由潛在的市場需求轉變為現實的有效需求。2.政策激勵與制度約束相結合。制訂和實施促進海水利用的激勵政策,延伸海水利用領域,擴大海水利用...
印發實施《關於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制定排放標準、強化環評管理、推動排污口分類整治和尾水監測等,系統強化海水養殖環境監管。沿海省(區、市)積極出台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加大污染排放監管力度。海水養殖納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實施環評管理...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是根據《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畫實施方案》《浙江省重點海域綜合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控制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的生態環境地方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於2023年3月21日印發徵求...
五、外來物種監管 加強水生動植物外來物種管理,完善生態安全風險評價制度和鑑定檢疫控制體系,建立外來物種監控和預警機制,在重點地區和重點水域建設外來物種監控中心和監控點,防範和治理外來物種對水域生態造成的危害。第五部分 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行動 水域生態環境是水生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水生生物及水域生態...
控制近海養殖密度,加強投入品管理,減少養殖污染。切實加強“三沙”(西沙、中沙和南沙)捕撈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加強漁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排放管理,減少對近海、外海和遠洋的環境污染。三、調整海洋漁業生產結構和布局 (七)科學發展海水養殖。按照《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等相關涉海規劃,制定並...
規範入海排污口審批和管理,清理設定不合理排污口,非法設定且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關閉。加強海上污染源控制,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積極創建綠色港口。加強海水養殖污染防控,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2 .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各類空間規劃的 “ 底圖 ” 和剛性...
加強合理調控大面積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效益分析、養殖海域使用權收回補償機制、沿海區域性水資源評價及淡化海水接替狀況、北戴河沙灘養護治理等專題研究。切實抓好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完善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和專測群防網路系統建設,加強曹妃甸工業區、渤海新區和黃金海岸新區的海洋環境監測與評價,保障重大用海工程項目建設和...
採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第十五條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
加強海水養殖環境整治。積極應對藍藻水華、赤潮綠潮等生態災害。推進江河湖庫清漂和海洋垃圾治理。到2027年,全國地表水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分別達到90%、83%左右,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建成率達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諧”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基本建成。(七)持續深入打好淨土保衛戰。開展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1.生態優先,有序發展。遵守國土空間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要求,合理區域布局,量水而行、節水優先。2.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根據各地鹽鹼地資源稟賦、地域特點、產業特徵及發展現狀,突出特色,宜糧則糧,宜漁則漁,不搞“一刀切”。3.科技驅動,創新發展。聚焦水質綜合改良調控、...
(三)建立海洋管控長效機制。把解決具體問題和共性問題、解決當前問題和長遠問題有機結合,鞏固拓展海洋督察整改成果,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海水水質狀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四)海洋生態質量顯著提升。全面實施“河長制”“灣長制”,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到2020年,近岸海域水質(一、...
2023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第二十三條 堅持陸域海域協同治理,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推進重點海域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推進海洋環境風險排查整治和應急能力建設,持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第二十四條 加強綠色港口建設,推動港口經營者採用清潔化、低碳化作業方式,持續推進集疏港運輸清潔化,支持唐山港建設低碳港區示範區。加快...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條 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
科學劃定養殖區域,明確限養區和禁養區。將宜養水域、灘涂納入養殖區域,穩定基本養殖水域。嚴格控制限養區養殖規模,科學確定養殖容量和品種。將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養殖以及水域環境受到污染不適宜養殖的區域劃入禁養區,儘快撤出和轉移禁養區內的養殖,妥善安排漁民生產生活。(五)科學布局海水養殖。保護灘涂生態環境,穩定...
結合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明確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制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立海水養殖清退機制,推進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和環保設施升級。三是加強災害預防和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統籌開展海洋生態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
研究制訂海水養殖污染防控方案,推進海水養殖環保設施升級改造。(農業農村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參與)按照有關部署,研究制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加強工廠化養殖尾水排放監測,加大海水養殖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監視監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養殖尾水相關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部...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條例適用範圍。《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海洋牧場管理,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推動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適用範圍包括本市管轄海域內海洋牧場的規劃建設、開發經營、生態保護、監督管理等活動。(二)關於海洋牧場的規劃編制和投資體制。《條例》第二章規定了海洋牧場規劃...
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治理,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最佳化海水養殖空間布局,推行漁排漁港“門前三包”和漁業廢棄包裝袋(桶)回收制度。建立健全“海上環衛”長效機制,加強衛星遙感和無人機套用,到2025年,重點岸段無明顯垃圾。加強海上聯合執法和伏季休漁監管,嚴厲打擊盜採海砂、違法...
(一)垂釣、捕撈、海水養殖;(二)游泳、潛水、衝浪、帆船、遊艇、滑水等水上活動;(三)沙灘燒烤、露營;(四)船舶停泊;(五)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六)採集海洋動植物資源;(七)向海面或在海上燃放煙花爆竹;(八)其他可能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第四十六條海洋特殊保護區域劃定後,海洋行政...
第三十四條 省以及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統籌陸海環境保護,加強陸源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養殖規模,加大入海河流及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力度,實現達標排放。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關於大力發展海洋休閒漁業的建議 浙江海水養殖業發展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關於大力發展浙江海洋增養殖業的建議 對浙江省大規模推廣抗風浪網箱養殖的建議 浙江海域生態環境岌岌可危發展海水養殖業需要穩中求進 八、修造船業與港口建設篇 關於加強浙江沿海修造船業監管力度的建議 關於發展浙江船舶修造業強化...
第二十八條 海域使用權人使用海域時,應當遵守海洋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合理利用海域。海域使用權人從事海水養殖的,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占有和使用海域,不得偽造、變造海域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資信證明等申請材料...
到2017年,全市實現海洋漁業經濟總產值1200億元,年均增長10%,漁民人均收入3.7萬元,年均增長12%;海水產品產量穩定在240萬噸;海水增養殖面積穩定在60萬公頃。經過5年發展,我市海洋漁業生態環境、基礎設施裝備和漁民生產生活條件顯著改善,綜合生產、科技支撐、國際競爭、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基本形成布局合理、...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水域、灘涂的統一規劃和綜合利用,保障漁業執法工作經費,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漁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護漁業資源及水域、灘涂生態環境。第二章養殖業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漁業、發展改革、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部門...
環境保護 引進台灣先進節能環保技術,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降低排污強度。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重點開展三十六腳湖等飲用水源地的綜合治理,加強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安全。開展海水淡化和海洋可再生資源的研究利用。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加大海上養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行近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