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

《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是生態環境部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
  •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
意見全文
一、嚴格環評管理和布局最佳化
(一)強化環評管理。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依規做好海水養殖相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管理。沿海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組織摸排未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海水養殖項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數,從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歷史遺留問題入手,制定整改方案並逐步依法推動解決。
(二)最佳化空間布局。沿海各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切實落實本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按照規劃“三區”(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劃定方案,嚴格養殖水域、灘涂用途管制,進一步優 化海水養殖空間布局,依法禁止在禁養區開展海水養殖活動,加強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污染防控,加強重點養殖基地和重要養殖海域保護。加強養殖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全民所有水域內無水域灘涂養殖證從事養殖生產等違法行為,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二、實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三)建立信息台賬。沿海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等部門,指導督促沿海地市將海水養殖排污口納入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中,摸清海水養殖排污口底數。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查清海水養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數量、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頻次、排放去向等關鍵信息。加強海水養殖排污口備案管理,實現“應備盡備”。2023年底前,海水養殖排污口信息納入省級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實現一張圖和台賬一張表管理。
(四)推進分類整治。按照國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沿海地市制定實施海水養殖排污口分類整治方案,穩步推進整治工作。嚴格落實禁止設定排污口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取締違法設定的海水養殖排污口;規範整治布局不合理、責任不明晰,以及民眾反映強烈、污染較為嚴重的海水養殖排污口;指導養殖主體科學設定入海排污口,對於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清理合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定統一的排污口,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三、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
(五)制定排放標準。沿海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等部門,按照相關部署,加快制定出台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地方標準,作為海水養殖尾水監測及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重要依據。標準制定要統籌考慮區域養殖特點和經濟技術可行性,按照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有關要求,明確尾水中懸浮物、總氮、總磷及化學需氧量等排放控制指標和限值。推動沿海各省(區、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養殖尾水排放相關標準,鼓勵各地提前出台並實施。
(六)推進尾水監測。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健全海水養殖尾水監測體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區開展工廠化養殖尾水監測試點,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對區域內主要工廠化養殖尾水的監測能力,依法推動工廠化養殖尾水自行監測。逐步將池塘養殖尾水納入監測範圍,加大池塘養殖清塘時段的尾水監測力度。逐步加強對養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質等的檢測分析,推動線上監測、大數據監管等技術套用。鼓勵開展養殖尾水排放鄰近海域及養殖海域環境監測。
(七)實施分類監管。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結合工作實際,針對不同養殖模式分類施策,圍繞池塘養殖清塘廢水和淤泥、養殖區塑膠垃圾等重點問題,明確生態環境監管措施。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陸岸巡視等方式,加大集中連片養殖活動對岸線及生態影響的監視監管力度。加強對新興海水養殖模式生態環境影響的研究,視情逐步將其納入監管。各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指導養殖主體收集養殖活動產生的塑膠垃圾等固體廢物,推動清塘淤泥收集及無害化處理或資源化利用。
(八)加強執法檢查。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綜合執法隊伍,結合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地方標準制定情況和民眾反映問題,對海水養殖排污口未經依法備案或違規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會同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加強海水養殖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協作,提高執法針對性和時效性,重點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養殖固體廢物丟棄和水體黑臭等突出問題,及時推動予以解決。
四、加強政策支持與組織實施
(九)加強政策支持。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海水養殖活動的政策支持力度,對實施尾水集中處理、生態化處理的連片養殖區以及尾水達標排放率高的區域,從監測監管等方面加大幫扶力度。對已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海水養殖規劃,規劃內單個海水養殖項目的環評內容根據規劃環評的分析論證情況依法予以簡化。各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指導養殖主體將完善養殖環保設施設備作為養殖生產能力提升的重要內容,出台支持鼓勵政策,充分利用各級財政和社會資金,支持其開展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網箱(浮球、浮筏等)環保改造、工廠化養殖循環水配套和養殖固體廢物收集處置等重點項目建設。
(十)加強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沿海各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將海水養殖生態環境監管作為解決民眾身邊的突出問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加大指導和協調力度,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監管能力。依法依規、分類分級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堅決反對打著環保等旗號超出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標準規定限制行業發展。加強對海水養殖綠色發展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引導,增強海水養殖從業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公眾使用環保熱線等平台監督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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