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是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1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 徵求意見開始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12月2日 
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稿全文,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二、加強規劃選址管理,三、加強項目設計管理,四、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五、加強併網安全管理,六、加強運維安全管理,七、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八、加強安全應急管理,九、健全安全制度體系,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十一、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公告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開徵求對《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11-26 來源:國家能源局
為進一步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 2日,為期7天。相關意見建議請傳真至【略】,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屬檔案: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11月24日

徵求意見稿全文

關於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以“就地開發、就近利用”為主要特徵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快速發展,裝機總規模不斷擴大。隨著“雙碳”行動方案的實施和“整縣開發試點”工作的推進,分散式光伏發電還將進一步快速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數量眾多、區域分散、周邊環境複雜,安全生產管理難度較大,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電力系統運行安全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挑戰。為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工作,促進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一)投資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或自然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其中,項目由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築物或場地投資建設的,建築物或場地的所有權人是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利用他人的建築物或場地建設的,建設單位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建築物或場地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築物、場地租用契約(合作協定)約定,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監理、驗收、運行管理和維護、設備製造供應等單位,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網路安全主體責任。
(三)電網企業在為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接入服務時,要落實電網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網路安全技術監督,保障電網運行安全。

二、加強規劃選址管理

(四)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電力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綜合分析本地區電網的承載能力、消納情況、潮流電壓分布等,科學確定分散式光伏發電裝機規模;按照“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原則,優先在用電負荷高、電網承載能力強的區域布局新建項目,降低大規模接入對電網運行安全的影響。各地區要建立分散式光伏發電可接入容量和限制接入區域清單發布機制,由電網企業測算可接入容量、劃定限制接入區域,經本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後公開發布。
(五)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展項目選址時,要綜合分析區域內氣象地質條件及所利用建築物的建成年限、結構類型、承重荷載、風荷載、雪荷載、使用功能、周邊環境、安全距離、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有效規避自然災害、火災、爆炸、坍塌等安全風險。嚴禁利用危險性鑑定等級為C級、D級的建築物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B級建築物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要經過嚴格論證評估,並避讓處於危險狀態的結構構件。嚴禁利用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乙類的建築物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此類建築物附近的其他建築物或場地建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要嚴格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保證防火間距不小於30米,必要時加大防火間距。要充分考慮工商業建築物生產形式、經營業務變化,以及業主、使用方變更等因素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的影響。

三、加強項目設計管理

(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設計流程,確保各階段設計方案滿足相關標準規範明確的設計深度;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要進行充分論證評估,必要時重新開展勘察設計審查。項目所利用的建築物或場地的所有權人要為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協助。
(七)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制定有效可行的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應至少明確以下事項:安裝電弧故障斷路器或採用具有相應功能的組件,實現電弧智慧型檢測和快速切斷功能;安裝“反孤島裝置”或採用具有相應功能的組件,且裝置應符合《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 29319),具備快速準確監測孤島並將發電設施斷開與電網連線的能力;反孤島邏輯判據及保護定值應設定合理,不應影響分散式光伏的頻率電壓耐受能力和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並與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配合;串聯迴路布置的項目,在組件方陣輸出端安裝總斷路器;安裝或利用建築已有防雷裝置,防範雷擊造成設備損壞;根據項目周邊人口分布、屋頂材質等情況,安裝火災智慧型報警系統,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防火阻斷和隔離措施,必要的消防通道;便於使用的檢修通道及必要的安全繩掛點;基礎安裝維護的防風防墜措施;應對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的措施。
(八)分散式發電項目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併網開關(斷路器)、匯流箱、連線線、接外掛程式等電氣部件應通過國家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其中光伏組件技術指標應滿足《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21年本)》相關規定。鼓勵採用溫度係數高、技術先進高效的光伏組件。
(九)併網逆變器應具備《光伏發電併網逆變器技術要求》(GB/T 37408)規定的電網異常頻率電壓耐受能力和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並與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配合。通過380伏電壓等級併網、以及通過10(6)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用戶側的分散式光伏應在電網電壓波動期間儘量保持連續運行,其電壓保護動作時間定值宜按照《分散式電源併網技術要求》(GB/T 33593)規定的分閘時間上限執行;應具有控制開關,可在電網失壓時快速斷開與電網的連線。光伏組件應具有安全關斷保護功能,保證逆變器關機,交流斷電後,系統子陣外直流電壓低於安全電壓。
(十)相關電氣部件應採用阻燃材料。組件、支架及配件、零部件、緊固件要根據當地環境選擇具有防腐性能的材料或做好防腐處理。

四、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十一)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監理等參建單位,要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其中承攬設計業務的,要具備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的工程設計資質;承攬施工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輸變工程電專業承包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承攬升壓站、送出線路等涉網工程電氣設備安裝調試業務的,應當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攬監理業務的,要具備電力工程監理、機電安裝工程監理等資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各參建單位應在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攬業務。
(十二)各參建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章制度,加強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帶電作業、起重吊裝高風險作業管理。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單一作業面上的作業人數和設備材料堆放數量,防範人員設備局部過度集中造成坍塌事故;施工現場要加強安全防護,在臨邊臨空區域、屋頂採光帶等部位設定永久護欄,在屋頂周邊加裝防護網;及時清理施工場地及其周邊易燃易爆物品,採取設定隔離區、配備消防器材等措施防範動火作業引發的火災風險;廠房屋頂項目施工中,要檢測廠房可燃廢氣排放情況,嚴禁動火作業期間排放可燃廢氣;加強安裝調試質量管理,保證匯流箱、逆變器、線纜接頭等連線牢固,避免虛接引發直流拉弧;加強建設進度管理,嚴禁趕工期搶進度,嚴禁在大風、雨雪、雷電等惡劣天氣下冒險施工作業。
(十三)建設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杜絕低價中標造成的設備質量、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問題發生。
(十四)建設施工和安裝調試全部完成後,建設單位要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各參建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驗收相關工作。勘察、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單位要將完整的技術資料移交給建設單位。

五、加強併網安全管理

(十五)擬併網運行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單位,要確保涉網一、二次設備(裝置)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要向電網企業提出併網申請,並提交併網必要的檔案資料。未經電網企業同意,項目不得擅自併網。電網企業負責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併網技術監督,根據分散式光伏規模和相關監控系統裝置的接入方式不同,分類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劃分接入邊界,督促落實相關安全控制措施。
(十六)擬併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其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的接入方式、裝機容量和設備(裝置)相關參數。
(十七)電網企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範,及時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檔案資料開展審查,對項目涉網設備(裝置)、逆變器的參數相關值、保護壓板等開展檢驗測試,提出電網安全穩定控制要求,組織認定併網安全條件。不滿足併網安全條件的,電網企業要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得併網。
(十八)電網企業同意項目併網的,項目建設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簽訂併網協定或發用電契約,並在協定或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十九)電網企業應統籌考慮經營範圍內的電網結構、負荷特點、台區容量、接入規模等因素,確定項目接入的最優位置。對於分散式光伏發電滲透率較高的地區,電網企業要通過最佳化接入方式、加強運行監控等措施,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十)電網企業要充分發揮調度專網、配電雲系統、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等的作用,及時匯總經營範圍內各項目接入信息,並對數據進行分析,掌握各項目安全運行狀況,動態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實現項目安全接入與可觀可測可控。

六、加強運維安全管理

(二十一)建設單位要加強設備運維管理,保障機組安全穩定運行;鼓勵建設單位建立專業化團隊或者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項目的運維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要加強事故防範,禁止在大風雷電、雨雪冰凍等極端條件下開展運維檢修作業;要關注當地氣象預警預報信息,妥善應對不利天氣;要定期清理清洗光伏組件及相關設備;要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在項目範圍及周邊醒目位置懸掛張貼警示標識,在項目的出入口設定門禁系統或其他隔離設施,在關鍵區域加裝視頻監控設備,在觸電燙傷、高處墜落等風險區域設定隔離圍欄等防護裝置。鼓勵安裝有紅外感應功能的監控設備防範初期火災
(二十二)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運行管理單位要熟悉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和相關規定,嚴格遵守調度紀律,及時準確向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電網調度機構報告安全事故和設備重大故障情況,並記錄、保存故障期間的有關運行信息,配合開展調查分析。因繼電保護或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導致脫網的,要及時報告電網調度機構,未經調度機構同意,不得重新併網運行。
(二十三)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要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況,及時發現並排除組件熱斑、接點鬆脫、接觸不良、螺栓鬆動、支架鏽蝕、電線受潮、絕緣破裂等故障,維修或更換老化的線纜設備,強化直流拉弧檢測,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二十四)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電力二次系統管理,規範繼電保護定值計算、審核、批准制度,建立和完善繼電保護運行管理規程;相關涉網二次系統及設備定值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審核備案;每年要根據系統參數變化等情況覆核繼電保護定值,保證電力二次設備安全運行。
(二十五)電網企業要加強輸配電設備和線路的運行維護,提升電網安全運行水平;要定期配合地方政府對已併網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抽查,重點檢查反孤島裝置、逆變器、斷路器等重要設備工況及其相關參數設定情況,發現不符合安全運行標準規範要求的,及時向建設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對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停運處理,直至整改合格並驗收通過後方可併網;要深入研究分析大量分散式光伏發電接入可能對電力系統造成的安全風險,制定落實反事故措施和專項應急預案。

七、加強電網建設改造

(二十六)電網企業要主動適應分散式電源大規模接入等發展變化,加強有源配電網的建設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加大輸配電網、特別是消納能力較低的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力度,消除薄弱環節,為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創造條件。光伏資源豐富的地區,要適當加大電網投資力度,支持發展分散式光伏。

八、加強安全應急管理

(二十七)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運行管理和維護單位和電網企業要加強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應急管理,在建設和運行期間,制定有效措施妥善應對各類自然災害和事故險情,其中工商業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還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開展演練,儲備必要搶險救援物資;強化應急協調聯動,建立健全與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周邊單位的聯絡溝通機制,及時獲取災害信息,共享應急資源。

九、健全安全制度體系

(二十八)各有關單位要抓緊梳理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政策檔案和標準體系,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針對性開展相關政策檔案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健全完善分散式光伏發電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安裝調試、工程質量、併網接入、運行維護、輸配電網建設改造等安全監管規定和標準體系,為分散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制度依據。

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二十九)建設單位、各參建單位、運維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及周邊可能受影響人群的常態化安全教育,定期開展事故警示,強化安全意識,提升防範能力,遏制坍塌、火災、觸電、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發生。
(三十)電網企業要切實發揮併網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作用,加強對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特別是自然人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併網安全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的宣傳教育,指導建設單位做好併網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加強安全監督管理

(三十一)地方各級政府發展改革、電力管理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並按照“三個必須”和“誰審批(備案)、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做好分散式光伏發電的發展規劃、行業監測、備案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督促指導項目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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