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 號),按照最佳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套用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本規範條件是鼓勵和引導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檔案,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生產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製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拆除關閉,或嚴格控制規模、逐步遷出。
(三)引導光伏企業減少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製造項目,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新建和改擴建多晶矽製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 30%,其他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 20%。
二、工藝技術
(一)光伏製造企業應採用工藝先進、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並實現高品質產品的批量化生產。
(二)光伏製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光伏產品獨立生產、供應和售後服務能力;每年用於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於總銷售額的 3%且不少於 1000 萬元人民幣,鼓勵企業取得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申報符合規範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產量不低於上一年實際產能的 50%。
(三)現有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太陽能級多晶矽》(GB/T 25074)或《流化床法顆粒矽》(GB/T 35307)特級品的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2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 10ppma 和 12ppma;P 型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50μs,N 型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50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 1ppma 和 14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雙面電池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19%和 22.5%。
4.多晶矽組件和單晶矽組件(雙面組件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17%和 19.6%。
5.矽基、銅銦鎵硒(CIGS)、碲化鎘(CdTe)及其他薄膜組件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12%、15%、14%、14%。
6.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於96.5%,不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加權效率不得低於98%(單相二級拓撲結構的光伏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於94.5%和 97.3%),微型逆變器相關指標分別不低於 95%和95.5%。
(四)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電子級多晶矽》(GB/T 12963)3 級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顆粒矽》(GB/T 35307)特級品的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2.5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 6ppma 和 8ppma;P 型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80μs,N 型單晶矽片少子壽命不低於 700μs,碳、氧含量分別小於 1ppma 和 14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雙面電池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20.5%和 23%。
4.多晶矽組件和單晶矽組件(雙面組件按正面效率計算)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18.4%和 20%。
5.矽基、CIGS、CdTe 及其他薄膜組件的平均光電轉換效率分別不低於 13%、16%、15%、15%。
(五)晶矽組件衰減率首年不高於 2.5%,後續每年不高於 0.6%,25 年內不高於 17%;薄膜組件衰減率首年不高於5%,後續每年不高於 0.4%,25 年內不高於 15%。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製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標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光伏製造項目電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矽項目還原電耗小於 60 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於 80 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於50 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於 70 千瓦時/千克。
2.現有矽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7.5 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 6.5 千瓦時/千克;如採用多晶鑄錠爐生產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產品,項目平均綜合電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 0.5 千瓦時/千克。
3.現有矽棒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30 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 28 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25 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 20 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20 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於 15 萬千瓦時/百萬片。
5.晶矽電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8 萬千瓦時/MWp。
6.晶矽組件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於 4 萬千瓦時/MWp,薄膜組件項目平均電耗小於 50 萬千瓦時/MWp。
(三)光伏製造項目生產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於 95%;
2.矽片項目水耗低於 1300 噸/百萬片;
3.P 型晶矽電池項目水耗低於 750 噸/MWp,N 型晶矽電池項目水耗低於 900 噸/MWp。
(四)其他生產單耗需滿足國家相關標準。
四、智慧型製造和綠色製造
(一)鼓勵企業將自動化、信息化及智慧型化等貫穿於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節,積極開展智慧型製造,提升本質安全水平,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鼓勵企業參與光伏行業綠色製造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參照光伏行業綠色製造相關標準要求,建設綠色工廠,生產綠色設計產品,打造綠色供應鏈,並開展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評價工作。鼓勵企業在生產製造過程中優先使用綠色清潔電力,可採用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滿足綠色製造要求。
(三)鼓勵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產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路體系。
五、環境保護
(一)企業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按規定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二)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三)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59)相關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依法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項目污染物產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 I 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 II 級基準值要求。
(四)鼓勵企業通過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 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 碳足跡認證。
六、質量管理
(一)光伏製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組件生產企業應配備AAA 級太陽模擬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逆變器生產企業應配備環境測試、併網測試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 CNAS 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通過國家批准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鼓勵企業通過 ISO9001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功率質保期不低於 25 年,工藝及材料質保期不少於 10 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於 5 年。
(四)鼓勵企業參與太陽能光伏領域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制修訂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五)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產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產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保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方面的規範和標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光伏製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並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範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製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範條件要求,開展委外代工業務的,被委託方也應滿足本規範條件要求。
(二)光伏製造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對照規範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光伏製造企業執行本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的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進入公告名單的光伏製造企業須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三)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4.發生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6.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其新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規範公告名單及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並抄送國家投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金融監管、能源等部門。
(四)有關行業協會、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九、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光伏製造企業,本規範條件所指的光伏製造行業主要為光伏用多晶矽、矽棒、矽錠、矽片、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製造行業。
(二)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後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涉及的部分工藝技術指標,因技術快速發展需要更新的,將以修訂單的形式發布。
(四)本規範條件所稱的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是指本規範條件發布實施後建設、投產的企業及項目。
(五)本規範條件自 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2018年1月15日公布的《光伏製造行業規範條件(2018 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