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組件功率規範誠信標定和溯源自律公約》是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為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從業者行為,確保光伏組件功率的準確溯源,減小功率標定偏差,緩解國內國際相關貿易過程中對組件功率數據的分歧,促進光伏市場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制定的公約。
公約全文,
公約全文
光伏組件功率規範誠信標定和溯源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從業者行為,確保光伏組件功率的準確溯源,減小功率標定偏差,緩解國內國際相關貿易過程中對組件功率數據的分歧,促進光伏市場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市場自律的基本要求是“守法、誠信、公平、共贏”。
第三條 公約所稱公約成員單位是指自願加入公約的光伏行業企事業單位,包括但不限於光伏組件製造企業、計量機構、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等。
第四條 中國光伏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倡議所有會員單位及從事相關業務的單位,積極加入並遵守本公約,共同維護行業及自身的長遠利益和聲譽,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指標定義
第五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簽約方在製造、交易和後續糾紛中的光伏組件功率標定、傳遞和溯源。
第六條 光伏組件功率通常指在標準測試條件(STC)下,即輻照度為1000 W/m2,溫度為25℃,光譜分布為AM1.5的條件下光伏組件所能輸出的最大功率。
第七條 關鍵參數溯源指的是光伏組件短路電流、開路電壓及功率等參數根據規則溯源至國際單位制。
第三章 自律條款
第八條 總體自律原則:
所有參與主體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九條 光伏組件製造企業承諾:
(一)生產的光伏組件功率可依據完整溯源鏈(見國家計量校準規範,JJF2061-2023),通過合規合法的第三方機構,溯源至國際單位制。
(二)公正公平,不提供虛假數據。
(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協會的監督和非定期飛行檢查。
第十條 提供一級標準組件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和提供量傳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承諾:
(一)面向國內市場時,提供一級標準組件服務的計量校準機構需通過CNAS認可並確保完整溯源體系;提供一級標準組件服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需具備CMA資質,其人員等要素也需按照CNAS CL01- A025管理;同時均應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
(二)提供量傳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需具備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技術能力。
(三)公正公平,不提供虛假數據。
(四)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協會的監督和非定期飛行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級計量機構承諾:
(一)研究並開發基於前沿電池技術的太陽電池和組件功率及效率測試方法,確保我國在此領域的國際先進地位。
(二)進一步最佳化新型高效太陽電池和組件的功率測定方法,並對外提供準確的量值傳遞服務。
(三)在光伏組件功率合理溯源及如何實施自律公約方面對企業和第三方機構進行指導,必要時,應提供溯源證明和技術支持。
(四)積極通過與國際相關機構溝通測試技術及比對等形式,爭取量值及技術國內外統一,實現國際互認。
(五)公正公平,不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三條 協會是本公約組織實施機構,協調必需的資源確保本公約的有力推進和可持續實施,公約成員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協會委託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及專家組成監督工作組對公約成員單位進行非定期飛行檢查,細則另行制定。監督工作組在飛行檢查過程中,發現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報協會後,由協會組織專家組進行評議,根據違反公約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除名等處罰,酌情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協會進行檢查。檢舉應當採用實名制書面方式,並提供相關證據。不得虛構事實或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採取不當檢舉等方式詆毀其他企業,損害同行名舉和利益。
第十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有權對其違反公約的檢查結果進行申辯,有權向協會投訴相關人員違法、違規或有失公正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若退出本公約,需書面通知協會,協會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十八條 協會及公約成員單位在實施和履行本公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公約實施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協會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徵求意見,報理事會審議後,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中國光伏行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