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2021年本)

2021年11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組織修訂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管理辦法(2021年本)》

基本介紹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引導產業加快轉 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條件(2021 年本)》(以下簡稱《規範條件》)有關規定,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 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 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公告申請的受理、核 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範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管 理工作,組織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 覆核、抽檢、公示及公告,並動態管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 公告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鋰離子電 池和電池組、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生產企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規範條件》要求;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願向所 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 業規範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同時通過鋰離子電池行業 公共服務平台(www.ldchy.cn)進行線上申報。《規範條件》 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 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企業承諾具有企業基本資質檔案等材料, 包括:
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建設備案或核准檔案,項目用地權 證或用地審批檔案,建設項目環評批覆檔案、竣工環境保護 設施驗收報告、企業排污許可證,財務審計報告、第三方機 構產品檢測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 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照《規範條件》,會同相關部 門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在 30 日內將初步認定符合《規範條件》企業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 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 機構和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覆核。符 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 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 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 審核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 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企業代表在查驗結果上籤 字,並加蓋公章確認。申請企業對查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 查驗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況 組織專家論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單體電池及電池 組)、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企業(以下簡稱 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範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 動,並對照《規範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 通過鋰離子電池行業公共服務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並 報送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時每月 20 日前線上填報上月度
生產經營情況表,根據國家有關鋰離子電池編碼標準及規則
錄入生產銷售鋰離子電池產品編碼。 自查報告和月度生產經營情況表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
執行《規範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 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等,自查報告還應 包括上年度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 度建設及落實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 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變更情況等。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 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送工業和信息 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併、分立或兼併重組,企業產 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範條件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 4 月 30 日前 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 部。
第十三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 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 和企業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不定期對已公告企 業進行抽查,並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 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告並要求整改。
第十五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
正在申請規範公告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或《規範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 門舉報。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 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 公告資格:
(一)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規範條件》;
(三)連續兩次產品抽查不合格;
(四)發生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責任事故;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
(六)其他不能保持規範條件和管理辦法要求的。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 知有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論 證。
第十八條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自被撤銷公告之日起, 其申報材料兩年內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2019 年 1 月 25 日發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範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 年本)》(工業和信息化 部公告 2019 年第 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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