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指導意見(試行)

《大理州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指導意見(試行)》是2021年大理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指導意見(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有關部門:
《大理州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指導意見(試行)
加快推進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是最佳化我州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節約土地資源、最佳化和節約配電網投資、引導居民綠色能源消費,積極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2021年3月26日大理現場辦公會精神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利用好太陽能資源、推進大理州國家級洱海保護綠色發展示範區創建,搶抓機遇、規範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細化工作措施,結合大理州實際,特提出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將發展分散式光伏發電作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措施,以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廠房、工商業建築等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整縣推進為重點,紮實推動光伏與礦山治理、生態修復、現代農業等融合發展,統籌謀劃、合理布局,強化政策保障,積極推動大理州分散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多元發展。強化規劃引領作用,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支持企業在政府引導下積極參與分散式光伏發展各項工作。鼓勵結合不同場景,推動分散式光伏多元化發展。結合大理州各地區民族特色,積極研究“分散式光伏+民族特色”。
二是生態優先、協同融合。把生態環境保護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動避讓城鄉景觀區域,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文物古蹟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堅決避讓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洱海保護管理範圍、重點景區景點和生態敏感區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類公益林地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涵養水源林地區等)。
三是規範管理、完善標準。完善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併網和運行相關管理程式,建立健全設備標準、建設規範、安全規範等,提升分散式光伏發電建設運營管理水平。
四是因地制宜、就近消納。結合建設及併網條件,以就近消納為前提,按照“宜建則建”原則,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運行模式、接網消納等相關內容。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基本實現分散式光伏規模化發展。通過大力實施戶用、村級、固定建(構)築物屋頂、複合型及多場景分散式光伏電站建設,力爭全州新增分散式光伏發電規模達到100萬千瓦以上,助力經濟社會實現綠色發展。
二、鼓勵分散式光伏多場景發展
依據《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國家能源局關於進一步落實分散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雲發改能源〔2014〕1673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對鼓勵分散式光伏發展的要求是:
(一)優先推進光伏發電分散式開發。分散式光伏電站不列入年度建設規模。按照政府組織推動、市場化運作原則,鼓勵具備條件的縣市結合“整縣(市、區)屋頂分散式光伏開發試點方案”要求,以工商業廠房屋頂為重點,推進四大類屋頂分散式光伏項目建設,一是黨政機關建築,二是學校、醫院、村委會等公共建築,三是工商業廠房屋頂,四是農村居民屋頂。
各縣市結合本地實際,對於可利用面積充裕、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好的既有建築屋頂,按照“宜建則建”原則進行開發,優先納入保障性併網規模。對於黨政機關、學校、醫院、機場、火車站等新建公共建築以及政府統一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移民安置區,原則上安裝光伏比例的屋頂面積不低於可利用面積的50%。對於轄區內用電、碳排放大戶,將自發自用分散式光伏電量占總用電量的比例納入相關考核體系,根據國家政策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
(二)大力推動分散式光伏多場景融合發展。依法合規、科學合理地開展資源調查和分散式光伏項目選址規劃,推動分散式光伏多場景融合發展。分散式光伏規劃場址不得與集中式光伏規劃場址重疊交叉。
1.戶用光伏電站。由自然人或委託有專業技術能力的企業共同開發自有住宅屋頂(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區域內以及自然人所有的營業性建築屋頂(含外立面)建設,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千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2.村級光伏電站。為支持鄉村振興戰略,凡利用村集體用地,由政府出資、社會捐贈資金、村集體自籌資金建設,且產權和收益歸村集體,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0千瓦的光伏發電項目。
3.固定建(構)築物屋頂分散式光伏電站。積極利用工業園區、廠房、公共建築、工商業建築、居民住宅樓等建築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閒場地建設的分散式光伏發電。固定建(構)築物屋頂分散式光伏電站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接入線路長度不超過5公里,所發電量在併網點變電台區消納。
4.複合型分散式光伏電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農業要求的既有魚塘、養殖大棚、簡易農業大棚等非固定建築物開發建設的“一地兩用”光伏發電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上網電量不超過50%)”的複合型光伏電站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5000千瓦。“自發自用”的複合型光伏電站,除數據中心外,發電和用電必須為同一主體,單個項目容量不超過2萬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單點接入電網,接入線路長度不超過8公里。
5.其他場景分散式光伏電站。因地制宜利用廢棄土地、荒山荒坡、灘涂、湖泊、適宜水面、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和農村公路適宜區域等建設分散式光伏電站。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打造“分散式光伏+旅遊”新型特色小鎮。實施“千村萬鄉沐光行動”,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打造“分散式光伏+種植(養殖)”產業,提升鄉村就地綠色供電能力,建設光伏示範新村。推動分散式光伏與儲能及其他分散式電源結合,提升發電效率和電能質量。推動“光伏+礦山生態修復”等產業,打造生態治理新示範。
(三)資源配置要求
1.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縣市政府和州級相關部門的工作重點是宣傳、動員和落實分散式光伏開發建設。電網企業的工作重點是加強配電網升級改造和接網服務等方面,切實保障分散式光伏的大規模接入要求,確保電力消納。
2.堅持市場主導和公平競爭原則。分散式光伏開發市場應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公平開放,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和優勢參與市場公平競爭,參加開發建設。
3.分類管理、有序推進分散式光伏項目建設。項目依託設施產權為縣市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鼓勵由縣市人民政府統籌整縣推進實施。縣市人民政府優選開發主體後,將整縣推進實施方案上報州新能源領導組同意後確定正式項目開發主體,簽訂投資開發協定,依法依規推進項目建設。對於產權單位為其他主體的,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確定項目開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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