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是2010年9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議定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
- 簽署地點:北京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是2010年9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議定書。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是指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國際公約,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條。主要內容是:(1)凡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任何人或其共犯,從事或企圖從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用任何其他恐嚇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該航空...
其後又於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了《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於1971年 9月23日在蒙特婁簽訂了《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對《東京公約》的規定加以補充,並擴大其懲罰的罪行的範圍。東京公約 《東京...
締約雙方應特別遵守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締約雙方應特別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六、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在蒙特婁簽署的作為對《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補充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七、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在羅馬簽署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締約雙方應重視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它某些行為的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和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
《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簡稱《蒙特婁公約補充議定書》),1988年2月24日訂於...
第五節航空器034 第六節航空人員、民用機場040 第七節空中航行050 第八節搜尋援救、事故調查056 第二篇國際航空法規選編062 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062 2?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079 3?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084 ...
附錄3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附錄4 關於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附錄5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附錄6 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 附錄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及締約雙方將來可能批准的對這些公約的相關修改和在相同領域制定的其他國際條約...
三、締約雙方應完全遵守經其批准的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
締約雙方應特別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
締約雙方應特別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民用航空器內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
但是80年代末期我國相繼加入了《關於在航空器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和《聯合國...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 制止在用於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發生非暴力行為以補充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訂於蒙特婁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議定...
1971年10月14日生效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1971年10月14日,玄溪村動工興建小電站(一級)。教育事業共同的以及可比較的基本結構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各州關於統一教育事業的協定”(1971年10月14日...
締約雙方應特別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