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關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部於1980年11月5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0-11-5
  • 頒布單位:教育部
【頒布時間】1980-11-5
【標題】關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教育部
【法規全文】
關於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領導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
1980年11月5日,教育部
為了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儘快培養出大批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又紅又專的中等專業人才,必須加強對中等專業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為此,特做如下規定:
一、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發揮中央和地方、業務部門和教育部門的積極性,對中等專業學校實行分工分級,按系統歸口的管理制度。
中等專業學校按照領導關係,分為國務院部屬學校和地方學校。國務院部委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由有關部委直接領導;或由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雙重領導,以部委為主;或由部委與直屬一級企業、事業單位分工管理。省、市、自治區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由省、市、自治區領導,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面向地(市)的中等專業學校,實行省和地(市)兩級業務主管部門分工管理。
中等專業學校黨的工作,由地方黨委領導。
二、教育部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對中等專業教育事業負責業務指導。制定有關中等專業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總結交流辦學經驗;協同國家計委編制中等專業教育的發展規劃和事業計畫;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並頒布中等專業學校專業目錄;規定教學計畫的制定原則;組織編選並審定政治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市、自治區組織、編選並審定語文課、工科和財經類的普通課及工科通用的技術基礎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
三、國務院各部委負責管理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各項工作。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學工作;負責學校的規劃、專業設定、招生計畫、畢業生分配、人事工作、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經費、基本建設、教材、物資和儀器設備等;核定學校的生產實習和科研計畫,安排實習場所和校辦工廠或農場的產、供、銷,供應實習所需要的原材料。制定並頒發本系統各專業的教學計畫,組織編寫並審定有關的普通課、技術基礎課、專業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組織培訓教師。
批准所屬學校和專業的開設、調整、撤銷,並報國家計委和教育部備案。開設學校應商得所在省、市、自治區的同意。
國務院各部委對本系統地方所屬中等專業學校負責業務指導。協同省、市、自治區搞好本系統中等專業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學校布局和專業設定,組織省、市、自治區間的分工協作,檢查督促學校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總結交流辦學經驗。
四、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檢查督促本地區內所有中等專業學校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審批地方中等專業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學校布局;批准地方所屬學校和專業的開設、調整、撤銷,並報國家計委、教育部和有關部委備案。對面向全面或跨省的專業的調整和撤銷,應商得有關部委的同意。
省、市、自治區的各主管業務部門負責管理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的各項工作。其職責可參照部委對其所屬學校的管理職責。
省、市、自治區的教育部門,對本地區的所有中等專業學校負責業務指導。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指示,檢查督促學校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指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學工作;總結交流經驗,協調和解決本地區內中等專業學校中的共同性問題;協同有關部門解決政治課、普通課教師的補充和培訓;組織普通課的教學儀器的供應;會同計委統籌規劃、綜合平衡地方所屬學校的布局、專業設定、招生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本省、市、自治區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負責招生工作。
五、有關業務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報,加強聯繫,互相支持。重要會議互相邀請,有關檔案互相抄送。校一級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由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報批手續執行,並抄送有關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
部委與省、市、自治區之間學校領導關係的改變,由有關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協商確定,並報國家計委和教育部備案。
六、有關業務部門和教育部門要把中等專業學校的工作排上領導議事日程,建立和健全專管機構或配備專職幹部。
中等專業學校一般應為縣團級單位,有條件的重點學校為地師級。
七、國務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對本部門、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的領導與管理,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和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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