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範圍
1.認定範圍。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
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009年認定並於2012年複審通過的企業,按照《認定辦法》規定,6年有效期已過,需重新申請認定。
2.複審範圍。我省2012年度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在2013年和2014年已更名的企業),均屬於本次複審範圍。對於未按時提交複審申請材料的高新技術企業,視為自動放棄複審資格。
二、受理時間與批次安排
2015年高新技術企業複審工作和認定工作各安排一批,申請材料及推薦匯總表受理時間均截止到6月20日。其中,2012年認定(或複審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如發生名稱變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請的,必須先辦理更名手續,再以變更後企業名稱提交資格複審(或重新認定)申請。
2015年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工作安排兩批。第一批更名申請材料受理時間截止到4月10日,2012年認定(或複審通過)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務必參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請材料受理時間截止到7月30日。更名材料一式2份,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要求順序裝訂,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在網路系統中填寫完整後列印生成。
三、有關注意事項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和更名等網路申請工作在“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進行。企業用戶網上註冊、申報、查詢、密碼找回等有關操作可參考《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系統用戶使用手冊(企業用戶版)》,在網站的信息通告欄里可以下載。
2.企業所填報的研發項目、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須明細至《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第三級目錄下的具體條款,並在研發項目、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中說明。
3.企業提供的有效智慧財產權須是申報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報日前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獲得,與企業主要產品相關,且是企業主導產品的核心技術。通過受讓、受贈、併購取得的智慧財產權,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通過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智慧財產權,須附
獨占許可協定複印件、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原件;智慧財產權和獨占許可協定有效期須覆蓋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企業近三年獲得的授權自主智慧財產權需提供最近一次繳費證明。
4.參與企業研發費用、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應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關規定的證明和承諾書,嚴格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相關財務指標,客觀公正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並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及相關編制說明發表明確的審計意見。
5.需掃描上傳申報系統的附屬檔案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經審計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人員情況說明,近三年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明細表(見下表1)。
四、有關要求
1.2015年是“十二五”收關之年,各市(或國家高新區)要高度重視,積極做好申報組織工作,重點加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新業態以及科技服務業企業的培育服務,積極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儲備庫,同時通過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入庫企業的培育和輔導,提高申報質量。
2.各市(或國家高新區)科技部門應按照《規程》要求,及時會同當地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做好上報申報材料的把關工作。若發現並查實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省認定機構將嚴格按照《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3.各市(或國家高新區)要加強組織申報過程的監管,確保工作程式的規範化。省科技廳沒有委託或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相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培訓和輔導,同時也不支持、不提倡各市科技局(或國家高新區)委託或指定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報企業編寫申報材料。
4.各市(或國家高新區)應進一步加強已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動態管理,並做好2014年度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總結,具體包括認定工作情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建議及典型案例等,並於3月20日前將總結電子版發至信箱。
5.書面材料統一報送委託受理單位——省火炬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材料包括:企業認定(含複審、更名)書面申請材料一式2份,《申請認定(複審)企業推薦匯總表》一式5份。
山東省科技廳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