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是一個由佛山市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省民營科技企業以及其他支持和從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單位自發組成的一個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
- 外文名:Foshan Hi-tech Industrial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12年
協會介紹,組織目標,業務範圍,資質榮譽,協會活動,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在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圍繞創新型城市的建設,緊密團結產業相關單位,廣泛聽取會員企業意見,共同推動完善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環境,致力於壯大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模。
組織目標
協會旨在整合政府、社會和企業資源,搭建政企溝通和企業間互動的平台;促進產學研合作,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維護高新技術企業合法權益,為高新技術產業整體利益服務。協會主要服務項目包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相關政策;舉辦專業性的管理、技能和項目申報培訓;協助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及其它各類項目;開展產學研交流和企業間技術交流活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
業務範圍
- 搭建溝通平台,傳遞產業動態,開展產業調研,反映企業訴求;
- 提供政策諮詢、政策解讀、政策申報輔導以及專家服務;
- 舉辦專業性技能培訓、技術交流活動;
- 組織走進高新技術企業活動、上下游產業鏈配套、觀展等系列活動;
- 品牌推廣:通過微信、網站、高新技術產品展對外推介會員企業。
資質榮譽
1. 人才服務聯合工作站
2. 佛山市科技創新資金項目評審、監理及驗收服務機構
3.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
4. 5A級行業協會
協會活動
2012年
2012.12 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成立大會
2013年
2013.07 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軟體正版化工作研討會
2014年
2014.01 2014年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輔導培訓
2014.03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輔導培訓班
2014.03 走進高企系列活動:走進智慧工廠
2014.10 “如何做好高新技術產品及創新型企業認定(試點)申報”培訓班
2014.11 承辦佛山市新興產業發展論壇3D列印分論壇
2014.12 到西安中科院交流對接
2014.12 建立人才聯合工作站
2015年
2015.01 2014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培訓會
2015.01 2015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訓班
2015.06 組織企業參加2015年第十屆印度國際自動化展覽會
2015.09 2015年第二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申訴輔導會
2015.12 2016年高企認定和複審、培育庫入庫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宣講會(南海區、三水區專場)
2016年
2016.05 佛山市“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企業政策宣講會
2016.06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輔導會
2016.07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輔導及科技服務對接交流會
2016.08 2016年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輔導會
2016.09 會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大會
2016.09 2016 Science 機器人國際大會
2016.11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輔導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英文名:Foshan Hi-tech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佛山市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企業,為促進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整合利用政府、社會和企業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聯繫的橋樑,共同營造佛山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促進政產學研結合,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與國際化;促進企業間的合作與交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各項優惠政策,共同推動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佛山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市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且守法經營的企業單位;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與協會保持溝通,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重大事項須無記名投票表決〗。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為專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確認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本會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