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是國務院行政法規發布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日期:1949-09-27
  •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
  • 文 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發布日期:1949-9-27
執行日期:1949-9-27
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為北京。
二、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紀年採用公元。今年為一九四九年。
三、全體一致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代國歌。
四、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底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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