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通過單位: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通過時間:1990年4月4日
- 施行時間:1997年7月1日
頒布
內容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