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通過單位: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通過時間:1993年3月31 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20日
頒布
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屬檔案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內容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或立法實施。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