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在2012.12.2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於2012年12月4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1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發展環境,提高審批效率,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向市南、市北、李滄區下放市級行政審批等事項75項,向嶗山、黃島、城陽區下放市級行政審批等事項132項,向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下放市級行政審批等事項107項。
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具體事項審批體制,將本次行政審批事項下放方式分為委託、歸還、界定三種。屬於市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相應的上下級實施機關沒有隸屬關係的,採取委託方式下放,簽署委託協定,明確權利義務;屬於市本級的行政審批事項,區、市相應實施機關為市本級實施機關分局或直屬機構的,採取內部界定方式下放;屬於設定依據為縣級以上、由市有關機關統一實施的,採取歸還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滄、嶗山、黃島、城陽區和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保留為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體範圍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審批專用章制度。本決定發布後30日內,凡採取委託、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級行政審批主管機關應當針對不同行政區域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授予各行政區域對應的行政審批機關。屬於委託下放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由受委託機關按照委託協定在下放的行政區域內行使行政審批許可權。有關協定、專用章印模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各區、市要加強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行政審批專用章僅用於委託事項,嚴禁超出委託事項範圍使用。對超範圍使用的,市級行政審批主管機關可以取消相應審批事項的委託,收回行政審批專用章,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備案。
四、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後,凡原屬於市級審批許可權的事項,其審批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式、辦理期限,由市級審批機關統一梳理明確並公布執行;凡屬於委託審批的事項,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日內,由下級審批機關報原市級審批機關備案;需要全市統籌規劃但確定下放的審批事項以及在本市有數量限制的審批事項,由青島市有關審批主管機關編制規劃或者制定數量指標公布後實施,各區、市審批主管機關必須執行。
五、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遵循權責一致的原則。凡採取委託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受託機關負責舉證和出庭應訴等具體法律事務;因此而發生的行政賠償,由受託機關承擔;有關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級原審批機關考核範圍。
六、有關市級審批主管機關要積極配合,指導各區、市做好有關審批事項的實施,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整改。
各區、市政府要加強對相關行政審批下放事項承接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推行集中辦理、聯合辦理和並聯審批,保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無縫銜接、高效便捷,確保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運行正常,嚴禁藉機增人擴編。各區、市在承接審批許可權的同時,應清理和減少各類審批事項,並把適合下放的審批和便民事項下放給鎮(街道辦事處),但不得將青島市級委託下放的事項再行委託實施。
黃島區和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可依據準予委託鎮(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選擇確定並公布本轄區委託下放至鎮級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
七、市監察、法制、編制部門要健全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對應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徹底、變相回收、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對濫用行政審批權力,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等部門按照行政問責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確保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規範運作,取得實效。
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略)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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